案例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回顶部
1.属人原则
康某在其为我国驻某国大使馆任汽车司机期间,利用驾车去机场接外交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录音机、首饰、衣服等饰物,共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问:对康某能否适用中国刑法?
2.拟制领土的管辖权
被告人甲某(非中国籍),系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员。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某随货轮工作。当货轮行致公海区时,甲与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乙某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沟通中误解加深,甲某为泄愤,顺手拿起甲板上的斧子砍向乙某,致使乙某受重伤。问:对甲某能否适用中国刑法?
案例二、刑法时间效力的理解与适用 回顶部
武汉市汉阳区某国有公司经理张某在与他人签定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骗500多万元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汉阳区检察院于1997年3月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察并于当年9月起诉到汉阳区法院。汉阳区法院于11月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处张某构成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典》对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分析本案的法律适用。
案例三、犯罪的本质 回顶部
被告人王甲,18岁,因家中房间少,人多不能住,于1997年10月到其叔叔王乙家借宿。同年12月10日,王甲在其叔叔王乙家午睡过后,闲着无事,想找本小说看,就随手拉开王乙忘了锁上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0元面值人民币,王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悄悄从中抽走一张。由于王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现金。王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次年1月、5月两次趁王乙不注意,共窃取人民币1500余元。当王甲又于1998年7月3日趁王乙家中无人之机,打开皮箱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王乙的儿子王丙发现,遂案发。随后王甲家属代其偿还了王乙的损失,王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王甲。
法院认为,被告王甲虽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所盗窃的系其亲属的财物,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被告人王甲宣告无罪。
问: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四、不作为犯罪 回顶部
1.2003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或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李又找来了自缢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踮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到时,李已经无法抢救而死亡。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问:对宋福祥的行为应如何评价?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2.幼儿园老师李某带小朋友们去野外玩,幼童贝贝不慎掉进粪池。李某见状大声呼救,另某中学生刘某(17岁)来到这里,并找到一木棍试粪池只有80公分深。但二人均嫌弃太脏不愿下去救人,只是在旁边呼喊。后农民张某来到现场跳下去将小孩救起,但已窒息死亡。
问题:请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分析李某和刘某行为的性质
案例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顶部
某甲深夜藏在路边树丛里欲拦路强奸。妇女某乙下夜班路过此地时,甲突然跳出,持刀逼乙就范。乙一边脱衣服一边寻机逃跑,甲见乙已脱剩内衣,以为乙就范,就把匕首放在一边也开始脱衣服。乙乘机将正在脱裤子的甲推倒在地,转身逃跑。甲爬起后持刀紧追不舍。乙因只顾逃跑未看见前方车辆被一辆桑塔纳轿车当场撞死。
问:甲对乙的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六、犯罪主体的认定 回顶部
1.甲生于1980年1月1日,其于1995年11月潜入他人家中盗窃手提电脑等价值1万多元的财物。三个月后即1996年2月案发后被捕。
问题: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某木材加工厂,有一段时间因为该地区用电抽水抗旱,电力比较紧张,使这个家工厂经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为扭转这种情况,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一致同意采用偷电的方式解决问题。于是他们采取挖地道的方式盗取隔壁食品公司电力长达三个月,致使该食品公司损失20多万元。
问:木材加工厂是否是盗窃罪的主体?
案例七、迷信犯 回顶部
陈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两人成婚后经常争吵,双方感情日渐破裂。后李某与同村的张某通奸。为了能早日在一起,李某便与张某合谋害死陈某。一日,李某在于同村妇女聊天的过程中,听闻男方在夫妻性生活之后,马上又喝凉水的,会致男方于死地。李某回家以后,就与陈某发生了性行为,马上就拿来一碗凉水给陈某喝下去。但陈某并未死去。
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案例八、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回顶部
1.在某个山区,某甲是一个以打猎为生的猎户,一天,某甲在山上狩猎,看到前方不远处草丛中风吹草动,有一个白色的影子闪了一下,他以为是一只野兔,便开枪射击。结果在找到猎物的时候,发现是一个白头发的老头被打死了,原来这个白头发的老头在这里采山药。请问对某甲的行为如何处理?
2.农民张某划着小船在某农场的水库偷鱼被岸边的农场保卫人员李某和万某发现,二人喝令张某靠岸接受处罚。张某将船划向岸边,在离岸大约1米余远的地方突然反悔又想逃跑。李某见此一把跳入水中抓住船帮。张某逃跑心切奋力划向水库中央深水区,李某这时已无力抓住船帮,并大声说自己不会游泳。张某仍然想逃跑犹豫片刻继续划,李某掉落水中被淹死。
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请分析其主观罪过形式。
案例九、紧急避险的认定 回顶部
被告人李某,某县委干部.某日骑自行车下乡工作,路遇一男青年企图抢车.她环顾四周旷无人烟处,又天近黄昏,便主动向对方表示,如果想要车只管拿走,但是气筒是别人的,希望留下.得到对方允诺后,李动手卸气筒,而抢劫犯则弯下身子检查车子看是否好用.李某突然趁其不备,用才卸下的气筒朝弯腰低头的抢劫后脑猛击一下,将抢劫犯击倒在地,并赶忙骑车报案.当李来到最近的一个屯子,只有一户人家从门缝中露出一线灯光,李投奔灯光而去.李向50多岁的女主人说明遭遇后,老太太深表同情,并说天色已晚而派出所较远,邀李某当晚留宿她家,明早再去报案.李某最终同意,老太太安排自己19岁的女儿陪宿,住在西房(这家是独门独院,院落很小).抢劫犯姓张,22岁,抢劫未遂反被击昏,天黑后逐渐醒来,悻悻而归.李某借宿的正是他家, 主人是他的母亲和妹妹.他一进门就发现自己抢过的自行车放在院内,急忙问明情况.母告知一女青年借宿的情况.张听后十分惊慌,担心明天被女青年告发,急忙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和方向.老太太说,李某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头朝北.张摘下窗上铡草用的铡刀,悄悄拔开房门,走进房屋,在黑暗中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照脖颈部猛砍一刀,又悄声回北房,对母亲说明真相.
事实上,李某在张的妹妹陪同睡下后,由于傍晚发生的被抢和击倒罪犯的事实,心情难以平静,久久不能入睡,加之院落小房近,夜寂人静,罪犯母子的谈话、摘铡刀、拔门的声音都听得一清二楚。她极度恐慌,急中生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悄悄将罪犯的妹妹推到土炕的外侧,自己则睡在罪犯妹妹的位置上。张妹劳累一天,又年轻贪睡,杀死的实际是妹妹。李某乘罪犯及其母抬尸体外出之际,骑车回县公安局报案。
问:牺牲他人生命保全本人生命,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还属于犯罪行为?
案例十、正当防卫的认定 回顶部
某甲持刀抢劫某乙,乙奋起反抗,持木棍将甲手中之刀击落,并将其击倒而捆绑。甲不服,嘴里骂骂咧咧,乙气愤不过,随手拾起一砖头击向甲,中甲头部而血流如涌。乙慌忙中送甲去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公安机关将乙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内部讨论案件时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乙无罪,其面对甲抢劫而行使无限防卫权;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有人认为不属防卫过当。请分析。
案例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回顶部
1.王某因婚外情多次向妻子提出离婚,无奈其妻子死活不同意。王某买了几包老鼠药痛难忍,投放在妻子平时喝水的杯子里。其妻下班后喝水,腹痛难忍。王某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将她送到医院抢救,但因毒药剂量太大,抢救无效而死亡
李某,25岁,因为结婚还差一台彩电而烦恼。李某于是就将厂工会活动室的彩电偷了回去,但后来因为害怕被发现,又悄悄将彩电送回去了。
问题:请分析上述两个案例中王某、李某行为的犯罪形态。
2.2000年4月高某与其前妻尤某离婚,后高某多次要求复婚遭尤某拒绝,遂生杀害尤某之念。8月29日晚高某见尤某单独一人在房内,遂悄悄至尤某身后,乘其不备用电视天线往尤某颈部迅速绕两圈,用力向后勒紧至尤某昏迷,尤某在被勒倒地瞬间大呼救命,隔壁尤某的侄女吴某听见赶来。高某见吴某入房就将勒住被害人的手松开,离开现场,后经鉴定尤某伤情为轻微伤。
问:尤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案例十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回顶部
1.马某与李某合谋抢劫,经多次踩点,发现某别墅区一住宅内只有沈某(女)一人居住,便意欲抢劫、强奸沈某。2002年1月13日深夜,二人潜入沈的住宅,李先对沈实施了强奸,马到其他房间搜寻财物,李强奸完毕,马正欲强奸沈某时,屋内响动引起小区保安人员注意,保安人员过来巡查,沈大声呼救,马某和李某即携带所劫财物逃走。
马某和李某共同构成抢劫罪,但对于强奸罪如何认定,则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人合谋强奸沈某,虽然马某未能实施强奸行为,但李某强奸未遂,二人共同犯罪行为是一整体,既然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其行为造成了沈某被强奸的结果,因此二人均构成强奸既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强奸罪是行为犯,对实行犯来说,如果微实施犯罪行为,则布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马某与李某合谋强奸沈某,虽然是共同犯罪,而且李某强奸既遂,但马某作为实行犯,未完成强奸行为,因而应认定未强奸未遂。
问:你支持哪种意见?
2.甲(18岁)和乙(17岁)准备去某仓库偷随身听等电器,路上遇到丙(16岁)便邀其同去,丙犹豫不决,乙一把拖其就走。又遇上了丁(15岁)也邀其同去,丁不愿去。甲威胁说:“不去就一拳揍死你。”丁只好跟从。到后甲吩咐丁在巷子口望风,甲和乙撬开仓库厦门,和丙三人各搬走一箱电器,叫上丁就走。后案发均被捕。
问题:1、他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他们在犯罪中各处于什么地位?量刑情节如何?
案例十三、一罪与数罪 回顶部
1.2002年12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王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借来的桑塔纳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将停在马路边检修摩托车的严某连人带车撞出十余米远,致严某死亡。肇事后,王甲担心会因此丢掉公务员的工作,在逃离现场后即与其大舅子徐某商量,并找来其做生意且有驾照的堂兄王乙,让王乙到公安机关投案替他顶罪。此案后经群众举报,检察院立案监督而真相大白。
问:本案是否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2.甲为谋杀乙,将乙捆绑后,转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扔入江中淹死。问:对甲应如何定罪?
案例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若干罪名的认定 回顶部
1.某镇村民李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4年6月12日,李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5时,李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70%的面粉)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杂货店门口的躺椅上。杂货店店主王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拿了“面粉”就走。次日早上,王某将“面粉”加工成面疙瘩,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在地。其家人发现后,立即将王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问题:试分析李某的行为定性
2.2002年8月2日,家住垫江县周嘉镇朝阳北路72号的熊青春驾驶自己的渝A87603号“长安之星”小汽车由梁平县向垫江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垫江境内沙坪路段时,同车随行的同镇均田村1组的刘显中没有驾驶执照,要求熊将小汽车交由他驾驶,熊青春在刘的要求下将车交给刘显中驾驶。当车行至渝巫路168km+800m处,刘显中将同向骑摩托车的董泽明撞倒。事故发生后,当刘显中停车下去查看董泽明时,熊青春立即坐到驾驶员位置,并向尚未走到董泽明倒地的地方的刘显中喊:“快上车,跑”。刘显中听到喊声后,即转身回到车上,熊青春驾车逃离现场。董泽明经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案处理中,对于刘显中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可非议,但对熊青春如何定性存有争论。
3.被告人何某于某日凌晨2时许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
问题: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十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若干罪名的认定 回顶部
1.1996年5月至1998年5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利用注册和骗取注册的“省百花实业有限公司”、“省汇丰源有限公司”、“百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伪造、盗用他人照片,捏造事实,制作虚假广告图册,扩大社会影响骗取群众信任。上述几被告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非法以“省百花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商务休闲俱乐部”、“省丰源期货有限公司”、“省百花连锁营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并以签定“会员协议”、“营销协议”、“连锁营销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储资金,共计18488人次,总金额达人民币33607.6万元,美金2万元。
1998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等人感到其罪行即将暴露。他们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指使他人销毁有关帐目资料,并提取人民币1507.5万元,美金94.809万元予以隐藏、转移,后分别携巨款外逃。造成集资会员12295人次的集资款人民币 23418.4111万元(含美金2万元)无法及时和全额兑付,并造成人民币13433.842万元的巨额损失无法挽回。致使会员集会、集体上访、堵塞交通,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问:李某的行为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存款 其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2.海南S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经人民银行批准于1989年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6年海南省人民银行召开了两次工作会议,省人行有关领导在此会议上明确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试办个人存款业务。在此情况下,S公司设立了存款部。从1995年至1997年11月,S公司共办理个人存款1020笔,总金额达1.424亿元,其存款利率高于国家银行存款利率数个百分点。1997年底,人民银行开始清理信托投资机构的个人存款业务,S公司即停止了此项业务,并按照要求开始对个人存款进行清理,并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作了报告。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已经察觉。
问:信托投资公司试办个人存款是否构成犯罪
3.2000年7月,杨某、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人以公司名义为并不存在的某品牌护肤系列产品作广告宣传,制定虚假的市场计划,以高额返还为诱饵,利用网络广泛招收业务员及合作商。他们在网上许诺,每位加盟业务员出资人民币300元为投单1份,即可享有公司发放的4个月工资,从100元至300元不等,业务员投单满60份即可成为公司代理商。杨某、张某用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报酬维持运作,长期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自2000年8月至2003年2月,共发展代理商60余人,散户5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1300余万元,致使网络成员的685万余元损失无法返还。上述款项,被杨某、张某用于部分业务员投单的返利及公司的日常开销。因后期投单人减少而无法维持,杨某、张某潜逃,终被查获归案。
问题:对被告人杨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十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 回顶部
1.被告人姜甲、姜乙均系山东省招远县农民。被告人姜甲于1983年4月上旬,将他自己与李某(被害人)被告人姜甲、姜乙均系山东省招远县罗山公社姜家大队农民。被告人姜甲于1983年4月上旬,将他自己与李某(被害人,系罗山公社后花园大队农民,30岁)准备带款一起外出搞走私的事告诉了被告人姜乙,并说李有4000元现款。姜乙提出:“咱们把他打死,把钱弄下来分了吧。”姜甲表示同意,并提出把尸体埋掉。姜乙说把尸体投入井内。4月20日晚上,姜甲对姜乙说,“姓李的明天早晨3点到我家来”,并让姜乙回家准备。姜乙即回家准备了一根木棍。稍过一会,姜甲又去姜乙家查看情况,并商定在村东小桥处,先用铁丝将李绊倒,然后用木棍打死。凌晨3点前,姜甲拿着木棍和铁丝,姜乙拿着手灯,先后赶到村东小桥处守候。3时,李某骑自行车来到。姜乙见无法下手,便让姜甲到姜乙家东院空屋内等候,他负责把李骗去。约10分钟后,姜乙拿着手灯在前,李某提皮箱在后,向姜乙家的东院走去。当李刚走进空屋门时,姜甲朝李的头部猛击两棍,当即将李打死,然后用双手卡李的脖子。两人仍恐李未死,一起用绳子把李吊在门框上。姜甲得财心切,急忙把皮箱提回家找钱。姜乙趁姜甲离开后,从死者身上翻出现款100元(未告诉姜甲)。姜甲见皮箱内无钱,即返回同姜乙一起在死者脚上穿的皮鞋内翻出32块银元。次日凌晨3时许,两人将尸体绑上石头投入本村东北麦田井内。一、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和死缓。
问:此案应如何认定?
2.被告人李某,男,某钢厂工人。1981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厂青年女工刘某谈恋爱,后又与一女青年陆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间,李与陆订婚,并将陆某带回家同居数月,致陆怀孕。在此期间,李某越来越感到陆某虚荣心很强,且与自己性格不合,便逐渐萌发与刘某重归于好的念头。李几次劝陆某人工流产,意图陆某人工流产后与陆断绝恋爱关系,陆坚决不从。陆某见李某不仅对自己怀孕的事不表示高兴,反倒有许多反常表现,担心李某抛弃自己,遂催促李某与她1982年元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1982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又找到昔日的女友刘某,向刘倾吐自己的不快,要刘某原谅他的过错,表示不愿和陆某这样生活下去,并要刘想办法,以结束他与陆的婚姻。刘便问李:“你敢给她下手(意指毒杀陆某) 吗?”李胆小谨慎,表示“使不得”。刘某便斥责李说:“孬种!有机会我帮你把她毒了,给你省了这份心思,你良心上也好过些。”1982年3月5日下午,刘某借口看望怀孕的陆某携带一些礼物来到李某家。在晚餐时,刘某趁李某、陆某二人到厨房取菜之际,往陆某盛饮料的酒杯中偷偷放入一小包由剧毒物品氯丙嗪和安眠药混合而成的粉末。陆某吃完晚餐后即感身体不适、腹痛,李认为是妊娠反应,即扶陆上床休息,刘某借机离去。当晚9时左右,李发现陆某开始流鼻血,陆呼吸逐渐困难,便想起以前刘某所说的“帮你把她毒了”的话,怀疑刘某对陆下了毒。但李某转而又想到,反正不是自己下的毒,刘某要是果真对陆下了毒,陆死后自己倒是解脱,于是李某有意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抢救。陆于第二天凌晨6时中毒死亡。
问:此案应如何认定?是否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3.2004 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志安与甄庆江一起驾驶黑M-04777解放大货车运送货物,途经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路政人员拦挡到站内停车场等候检测。王志安为逃避检测,当日一直未开车通过超限检测站,伺机闯关逃逸。至晚6时许,王志安见路政人员减少,决定驾车逃逸,当其驾车行驶至超限检测站西侧出入口时,被路政人员范永强发现,遂上前手持停车牌示意王志安停车检查。王志安不服从,继续开车行使,范永强被迫跑向车左侧,一边用手去抓该车倒车镜连杆,一边用停车牌击打该车左侧车门,王志安置之不理继续开车,致范永强跌落在地,被大货车左侧车轮从腰部碾压过去。王志安通过倒车镜发现轧人后将车开到附近加油站停放,返回案发现场察看情况后,弃车到宝鸡市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时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范永强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大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问题:试分析被告人王志安行为的性质。
案例十七、侵犯财产罪中若干罪名的认定 回顶部
1.被害人使用强力夺回被抢被盗财物的处理
2002年4月12日,甲男招手叫了一辆出租车,说要去某地方,当车行至偏僻处,甲见四处无人便掏出刀子对司机乙实施抢劫,劫得现金若干、手机一部。甲关掉乙的汽车发动机,拔了钥匙,并威胁乙道:“不准报警,我下车走一段路后把车钥匙给丢下,你自己来找”。甲下车以后,乙关好车门拿出备用钥匙开动汽车追乙。追了一段后,乙追上了甲,并用车撞甲且高声呼救。甲被撞倒后爬起再跑,乙又驱车撞甲。甲被车撞后被闻讯而来的群众抓获。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2.2004 年5月,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某油库与司机张某某(该油库职员)订立了承包送油合同,张某某用公司的油罐车给下属加油站送油,从中赚取运费。后张某某雇佣犯罪嫌疑人司机贾某某,双方口头协议每月付贾某某工资600元。同年7月21日贾某某驾驶油罐车在送油途中私自将签封开启,后将油罐车上的5桶0号柴油卖与他人,其价值人民币3390余元。
问题:被告构成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
3.2002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现年18岁)、李某(现年17岁)、周某(现年18岁)三人手持匕首、水果刀等凶器在吉水县公园门口拦住正去上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王某(现年16岁),逼其交出其家的钥匙,并威胁王某讲出他家的地址,否则,将对其“放血”,王某害怕,被迫就范,交出了钥匙,告知了他家地址。接着由何某把王某劫持到一偏僻处看守,由李某、周某二人持钥匙进入王某家,劫取现金1500元,金耳环一对(价值1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800元)。李、周返回与何某会合后将王某放走,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三个多小时。案发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试分析本案。
4.北京高中生盗窃彩票案
日前,北京市首例盗打彩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西城区检察院起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名趁彩票销售人员外出之机,盗打价值77520元的“双色球”机选复式彩票的人居然是一名高三学生, 而他所盗打的彩票在当期开奖仅能中1200元。
陈某是北京某高校附中的高三学生。2003年12月9日晚上7点多钟,陈某在西城区某航空机票代理处购买了三注价值人民币6元的3D彩票后,没有马上离开。晚上8点后,购买彩票的彩民陆续离开,在彩票销售员王某外出倒垃圾时,陈某盗打了一张价值77520元人民币的“双色球”机选复式彩票,整个过程用时不到两分钟。等王某回来时,陈某已逃离现场。
当天,王某查对当日的彩票销售额时,发现多了77520元,彩票机显示的时间是20时14分15秒,正是王某没在屋里的时间。王某立即报警,民警于两日后将陈某在学校抓获。福彩中心在案发当晚对被盗打彩票进行了作废的技术处理。当期(2003084)彩票开奖结果显示,被盗打彩票在不作废的情况下仅可兑奖1200元。
问:彩票在法律中如何定性?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十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回顶部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甲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应赔付乙公司人民币8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厂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先后两次到该厂执行均遭拒绝和围攻,法院第三次到甲厂执行,厂长王某和该村村长李某纠集上百名村民、职工围攻干警,法院车辆被砸,执法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7个多小时。问:本案中甲厂厂长王某、村长李某及参与围攻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2、曹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高某找到他,拿出7万元现金让曹某为其保管。当曹问“是什么钱?”时,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半月后,高某取走4万元。数日后,高某又交给曹某一个塑料纸包,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按其交待公安人员从曹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3万元。
问: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毒品罪和窝藏脏物罪?
3.2002年6月至2002年10月中旬,被告人靳某、王某伙同王乙(另案处理),从王乙开办的化工厂内,多次在其厂门口地下通过的中原油田的输油管线上盗放原油,累计窃取原油60余吨,价值11万余元。 被告人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辩称自己只是给老板王乙开车,每月只拿1200元左右的工资,没有参与盗窃,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辩称在王乙开办的化工厂内,自己只是烧锅炉,王乙每次盗放原油,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问题:被告构成盗窃罪还是转移赃物罪?
案例十九、贪污贿赂罪的认定 回顶部
1.孙某系先县某局局长。2000年,其老领导出面为儿子季某所办公司借款经商,孙私情难却,将15万元公款批准借给季所在公司使用了一个月。单位会计凭季某公司的借据和领导批示于当天将款汇出。截止案发时,季仍未还该款。
问:此案应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2、被告人:田鲁川,男,38岁,山东省高密县人,湖南省长沙电表厂工人,住长沙市望月村十片六栋四门602房。
1993年3月,湖南省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急需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经营,但因公司效益不好,四处贷款均遭拒绝。为此,公司总经理田某某号召全体职工借贷资金,并称“谁能贷款500万元,给奖金(回扣费)30万元;贷款1000万元,给奖金60万元。”公司职工周某将这一信息告诉了被告人田鲁川。田见有利可图,便找到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李广(非国家工作人员,与田住一栋楼房),说“若能贷到1000万元,可给30万元好处费”。李广将此事向本公司副总经理李秀云(非国家工作人员,主管财务部)汇报后,二人都同意借款。李广讲“事办完后对方会给25万元回扣”,李秀云讲“由二人平分”。后银洲公司采取乙类委托存款的方式,经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给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1000万元。3月23日,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应田鲁川的要求,经总经理田某某批准,由会计开出两张现金支票为60万元交给田鲁川。田于25日从银行将款取出。当天中午,田鲁川通知李广将事先约定的30万元好处费取回。李广自己留下17.5万元,存入银行据为己有;将剩下的12.5万元于当晚送到李秀云家中。李秀云将此款留下5000元做零用,12万元存入银行据为己有。田鲁川为感谢周某提供信息,送给周现金7万元,自己留下23万元据为己有。
问:田鲁川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3.李某是某市劳动就业局局长。2004年4月,应本市矿产局局长王某要求,李某擅自决定将本单位200万元现金借给矿产局使用用于基建,至今未还。作为回报,王某将李某之情妇魏某安排到矿产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
案例二十、渎职罪的认定 回顶部
1.被告人王某,男,42岁,汉族,原系某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2003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到其女友刘某家闲玩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其佩带的“五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10余发置于刘某家卧室床头柜中。2004年1月21日晚罪犯甲、乙兄弟二人(均已判刑)潜入刘某家盗窃时,盗走王某放置于刘某家的手枪及子弹。2004年3月26日晚,罪犯汪某、李某(系罪犯甲、乙朋友)持盗窃的王某的手枪及子弹窜到某市伺机作案时与执勤民警相遇,汪某、李某开枪袭击民警,造成民警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汪某在逃跑途中将枪支丢弃,后两罪犯被抓获。丢失枪支酿成恶果被告人王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公诉人和辩护人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是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试分析本案。
2.某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王某,其妻开一超市,因进货需要人力,王某开着一辆警车从看守所内提出四名在押人员,交给其妻看管。自己开车返回单位上班。一名在押人员在装卸货物时脱逃,截止到案发时仍未被抓获。
本案中王某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