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课程体系以《宪法学》为核心课程,其他系列相关课程的为支撑,形成一个内在联系的课程体系,从而营造出互相促进的良性发展势头。根据当前我国宪法学的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宪法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包括以下的课程,以下为课程简要介绍:
(1)《比较宪法学》 王广辉
《比较宪法学》是采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外国宪法而形成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内容主要包括:宪法基本理论的比较 ,涉及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结构、宪法的分类、宪法的精神、宪法的产生、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监督等;宪政制度的比较,包括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的结构形式、政党制度和压力集团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比较,包括公民权利的发展演变、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公民权利的保障等;国家机构的比较,内容包括议会制度、国家首脑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等。对这些问题的比较,既注重宏观上的分析,也注重微观上的说明。在介绍英、法、美、日、德等具有代表性国家宪法理论、宪法制度具有共同性的同时,更注重对它们所存在的差异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以体现制度的多样性及各国基于本国的国情进行的制度创新,在此基础上,把握近代宪法具有的内在品质和精神,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的共同之处和不同的方面,探寻宪法演变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使学生对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方面知识的掌握更加全面,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借鉴和指导。
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王广辉、刘茂林、刘嗣元、胡弘弘教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2学 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
(2)《国家赔偿法学》 刘嗣元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本课程内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国家赔偿法原理 。着重阐述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渊源、原则、法律关系、历史发展、作用与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国家赔偿责任 。分析国家赔偿责任之基础、构成、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标准、国家追偿权等主要问题。第三部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赔偿程序。介绍和分析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程序。第四部分: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 。阐述刑事赔偿的涵义,刑事赔偿的范围、非刑事的司法赔偿、刑事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刘嗣元、胡弘弘、刘茂林、王广辉教授、适用对象 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2学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
(3)《中国地方制度》 刘茂林、胡弘弘
《当代中国地方制度概论》是一门法学专业限定选修课,对于了解和掌握地方制度的实践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地方制度是建立在宪法纵向配置国家权力基础上的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职权以及地方选举、地方分权、地方立法、地方财政、地方司法地方对中央政治的参与和中央对地方进行监督等制度的总和。本课程以我国存在的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地方为基本线索,对各种类型地方制度涉及到的一般和特殊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明确地方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明确近现代地方在国家的相对独立地位,保障地方的宪法主体地位,是近现代地方制度的核心和追求。在此基础上,了解和把握地方利益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促进我们在国家政治发展的过程中重视地方这一政治单元的存在和地方的各种政治现象所具有的意义,为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利益的兼顾和均衡提供理论的指导。
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刘茂林、刘嗣元、王广辉、胡弘弘教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学34 时,2学 分 、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
(4)《港澳基本法》 胡弘弘
《港澳基本法概论》是一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这门课程主要以香港和澳门为基本研究对象,内容涉及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多元化的结构,主要探讨了港澳地区的特殊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分别介绍港澳地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组成、职权以及三者之间的运作模式,真实的案(事)例讲解是我们更能把握港澳地区动态发展,同时也详细地研究港澳地区与内地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为谋求良好的互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刘茂林、胡弘弘、刘嗣元教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 ,2 学 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
(5)《政治学概论》 陈新、曾祥明
《政治学概论》是一门法学专业的限定选修课。本课程按照政治关系、政治环境、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参与、政治动力、政治文化、民主政治等政治要素出发,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历史、 国家的本质和职能、 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国家行政管理、 政党制度和政治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民族问题、 政治生活中的人民、 国际政治等。这门课程立足于世纪之交世界政治和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培养跨世纪的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为宗旨,突出体现了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 陈新副教授、曾祥明讲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学34 时,2学 分 、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
(6)《宪法学实训课程》 陈新、曾祥明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限定选修课程。课程内容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地方制度等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及各种管理和监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着重于学生在宪法实践中了解我国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法律制度的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各项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救济的基本理论以及立法、行政管理、司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启发学生对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各种管理制度理解和探索、培养学生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和宪法信仰,增强学生宪法实践能力,为学生进入检察机关、法院、国家行政或事业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服务职业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
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 陈新副教授、曾祥明讲师,适用对象为大学三年级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学34 时,2学 分 、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7)《宪法政治学》 王广辉、王应彪
《宪法政治学》计划为一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这门课程主要运用政治学的方法,从宪法和政治在现实中的联系和区别为视角,来阐述宪法学的相关原理和实践,主要内容政治和宪法的关系、政治学和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原理、主要制度、政府形式、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地方制度等原理和制度发展演变。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了解我国宪法运行的政治环境、制度等,培养学生了解中国宪法的特殊性、现实性,拓宽学生分析和思考中国宪政建设广度和深度,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研究宪法学和政治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程设置计划: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王广辉教授、王应彪博士,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 ,2 学 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政治学概论。
(8)《宪法经济学》 刘嗣元、陈新
《宪法经济学》计划定为一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这门课程主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从宪法和经济关系为基础,来阐述宪法学的相关原理和经济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和宪法的关系、经济学和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原理等。本课程内容涉及宪法中经济制度的各个方面。首先阐述了宪法经济学发展的范式,从不同视角探讨了宪法经济学的研究途径、结构和经济的因素,从而提示了经济在宪法制定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宪法经济学的理念发展。最后,较为详细地阐明了在宪法体系中如何制定和执行经济政策和经济规范,探讨了如何结合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宪法中的经济政策性规范,以促进我国经济方面的建设和发展。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了解我国宪法运行的经济环境和制度等,培养学生了解中国宪法的现实性、特殊性,拓宽学生分析和思考中国宪政建设广度和深度,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研究宪法学和经济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程设置计划: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刘嗣元教授、陈新副教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 ,2 学 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经济学原理。
(9)《宪法社会学》 刘茂林、梁成意
《宪法经济学》计划定为一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宪法社会学是介于宪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是运用社会学原理与方法探究宪法这种社会现象并揭示宪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的学科。这门课程主要运用社会学的方法,从宪法和社会关系为基础,来阐述宪法学的相关原理和经济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和宪法的关系、社会学原理和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原理等,阐述了宪法社会学原理、方法、范式,从不同视角探讨了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途径、结构和社会的因素。宪法社会学原理部分根据社会学的实证原则,从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构建自己的宪法社会学理论,对比於西方社会的宪法中体现的理性资本主义、理性至上等原理与方法论相得益彰。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了解我国宪法运行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等,培养学生了解中国宪法的现实性、特殊性,拓宽学生分析和思考中国宪政建设广度和深度,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研究宪法学和社会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程设置计划: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刘茂林教授、梁成意博士,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 ,2 学 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社会学原理。
(10)《组织法》 胡弘弘、杨小敏
《组织法》计划定为一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了解我国人大、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产生、职能和运行程序等。
课程设置计划: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胡弘弘副教授、杨小敏讲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 ,2 学 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行政学原理。
(11)《人权理论与人权法》 王广辉、杨小敏
《人权理论与人权法》计划定为一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人权的历史发展、人权的基本理论、人权的性质和地位、人权在国家法律体系的规定和作用、人权与主权、人权与宪法、国际人权与国内人权的关系等。
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了解人权的理论和法律制度,培养学生分析和思考我国宪法与人权发展、保障和实现的社会环境、现实条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等,帮助学生了解国际和国内人权发展和斗争的现实性,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研究宪法学和人权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程设置计划: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王广辉教授、杨小敏讲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 ,2 学 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
(12)《公民社会与公民教育》 胡弘弘
《公民社会与公民教育》计划定为一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公民的概念、公民的历史发展、公民的基本理论、公民基本权的性质和地位、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条件,公民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公民社会与公民教育的关系等。
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了解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和公民教育的重要作用,培养学生完善的人格、公民意识和法律信仰等,也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研究宪法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程设置计划: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胡弘弘副教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 ,2 学 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
(13)《立法学》 陈 新、曾祥明
《立法学》计划定为一门法学专业限定选修课。课程在全面系统地阐述立法原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的同时,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对一系列中国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学的价值和地位、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立法的概念、外延、内涵和定义、立法与法的创制、制定、制订和拟订、立法原理、制度和技术、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立法主体、职权等。本课程既富于理论深度、知识广度,也彰显实践精神和国情意识。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既可晓悉立法学概貌,也可提高理论素养,并增进对我国立法实践的了解。
课程设置计划: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 陈新副教授、曾祥明讲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学34 时,2学 分 、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
(14)《宪法史》 刘茂林、梁成意
《宪法史》计划定为一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这门课程主要以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为线索,运用历史学的方法,内容主要探讨了近代中国追求民主与法治道路之中的历次制宪背景、主要思想、制度演变以及分析制宪得失,总结中华民族宪法发展史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培养学生认真对待和分析中国宪法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引导学生分析和思考中国宪政建设中 的中国特色,为学生进一步了解和研究宪法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程设置计划:本课程类别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负责人为刘茂林教授、适用对象为本科学生、课程总计为34学时 ,2 学 分、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