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弹出层后的背景 可以不放内容
 
 
     
 
 

你的位置:首页>>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家赔偿法》课程教学大纲
【字体: 】   发表时间:2007-05-03     浏览次数:
      

国家赔偿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国家赔偿法

The Law of Country Compensation

二、课程编号:04038031

三、学时与学分:34学时,2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宪法 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

六、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

七、课程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掌握国家赔偿法运作的基本程序

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应用

八、课程总体教学要求

教学内容完整,深入浅出;

教学方法多样,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教学手段集传统与现代手段。

九、说明:

国家赔偿法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法,也是一个宪法性法律,主要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遭受国家权力侵害后的救济问题,涉及的面相当宽泛。学生通过对其学习不久掌握和巩固了专业理论知识,而且也能提高其应用能力,为从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作准备。对该课程的学习要求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懂得宪法与宪法性法律的关系、宪法性法律与其他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因而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知识。

国家赔偿法学在本专业中属于选修课程,对其学习一方面能加深对其他课程知识的理解

另一方面又能将所学的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因为该课程是以其他的法学课程为基础,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其他法学学科知识的一种综合。但该课程的起步较晚,就整个世界而言也只是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则更晚,大学中开设该课程也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即我国国家赔偿法产生后,并且往往附带于行政法学中。本校将其作为一门课程在本科和研究生中开设已经是步入全国各高校的前列。本学科点有专门讲授该课程的教师:方世荣教授、刘嗣元教授、石佑启副教授和一些有潜力的讲师:胡弘弘、丁莉红等,以构成较好的学术梯队。对于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学科点的学者取得了较多的科研成果如刘嗣元教授的《国家赔偿法基本问题研究》(专著)、《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制度》、《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有限豁免》、《行政赔偿范围若干问题研究》、《刑事赔偿制度中若干缺陷及其对策研究》等;方世荣教授的《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石佑启副教授的《税务行政赔偿》(专著)、《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国家赔偿责任》等。这些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其中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问题研究、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刑事赔偿程序问题研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等在国内处于领先的地位。

   本大纲分为三编:第一编是总论,主要介绍国家赔偿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二编是行政赔偿,介绍和分析行政赔偿的基本内容,并对其中的一些作了提示和探讨;第三编是司法赔偿,阐述了司法赔偿的基本内容,论证了司法赔偿制度对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意义,对司法赔偿程序作了规范分析和理论研究。

十、基本教学内容:

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对国家赔偿的概念、性质等基本问题作了界定,阐述了制定国家赔偿法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意义。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对国家赔偿法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为学习一些具体的制度打好基础。

[本章重点]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点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地位

[本章难点]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等区别

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的涵义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三、国家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国家赔偿的性质

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事实,由国家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现实的总和。目前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一是狭义说。

二、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国家赔偿法等专门法典

(三)民法

(四)诉讼法

(五)行政法

(六)判例

(七)法律解释

(八)国际条约

三、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理论上争论得比较多的问题,最突出表在三个方面:即公法说、私法说、兼容说。这种划分是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但最根本的属性是一种宪法性法律,它所解决的问题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置于一个平衡的位置上。

[复习思考题]

国家赔偿的特征有哪些?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分表现在哪些方面?

什么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如何认识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国家赔偿法的起源与发展趋势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阐明国家赔偿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出现在近现代。国家赔偿法有其发展趋势。中国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并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救济制度。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明确国家赔偿制度发展规律。

[本章重点]国家赔偿法起源 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

[本章难点]国家赔偿法的起源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国家赔偿法的起源

作为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法的国家赔偿法晚于其他的很多法律,并不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不是随阶级产生而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有的法律现象,与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相关联,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不可能有国家赔偿法的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出现在判例中,如法国的布郎戈案件:法国的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雇佣2人在开车作业时将布郎戈的女儿创伤。布郎戈就这一损害向法国普通法院提出诉讼,以省长为被告。后法国的权限争议法庭承认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各国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明确国家责任的有限豁免。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发展趋势 

20世纪中期开始,国家赔偿法呈现出这样的发展趋势:(1)外在形式的发展;(2)内容的拓展: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具体化;国家赔偿的范围扩大(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发展、立法赔偿的出现);(3)国家赔偿法由国内法向国际法渗透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从宪政和法治来看,我国应当有一个法律专门规定国家赔偿问题,因而在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具有必要性(1)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3)对反腐倡廉的具有推动作用;(4)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5)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6)也是保护我国侨民和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三节  国家赔偿法的实现

一、实现的涵义

是由静态法走向动态法的过程

实现与实施的关系。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含着结果,而实施只是一种行为,与结果没有联系

研究国家赔偿法实现的意义:1、在方法论上,克服了注释法学的局限性;2、在权利上,推动了法定权利走向现实权利;3、在法的价值上,促使潜在价值转化为显在价值;4、在效力上,强调了法的实效。

二、实现的条件:政治、经济、思想、法制环境

三、实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及对策

[复习思考题]

如何认识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如何理解国家赔偿制度的实现?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所涉及的问题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理论。我国根据自己的情况确立了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责任构成问题上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加深对后面的行政赔偿以及司法赔偿的认识。

[本章重点]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及构成要件

[本章难点]我国选择违法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归则原则

一、含义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

二、类型:就目前各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对归责原则的定位各不相同,主要为如下几大类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结果出发,实行客观归则;不能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因果关系构成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公平责任   又称衡平责任,是法官在案件中,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的观念,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状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违法责任原则。尽管有这样的几种类型,但很少以某一归责原则为唯一的归责原则,而采用一种复合型的结构,即以某一归责原则为主,同是还包含着其他的归责原则

三、我国的选择:我国选择违法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

适用违法责任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违法”的概念问

关于限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三)关于与其他归则原则的相统一的问题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方面:

一、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

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机关或个人。各国对侵权主体的设定不完全相同(1)以公务员为侵权主体(日本、法国、英国、韩国、瑞士、我国的台湾)(2)以政府雇员为侵权主体(美国)(3)以国家机关为侵权主体(罗马尼亚)(4)以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为侵权主体(保加利亚)(5)以执行公务的任何人为侵权主体(德国)(6)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组织为侵权主体(前苏联)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关于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问题(讨论)。

二、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职务过错

关于过错的主客观理论  主观过错论(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基点,强调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体现了意志自由。如前苏联的阿尔加科夫认为过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的心理状态)    客观过错论(认为过错是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客观过错论与主观过错论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点:第一,是不局限于意志领域的狭小圈子。第二,是将过错理解为一种社会概念。第三,是便于法官的判断。

三、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行为

(一)关于职务行为的两种观念   主观说:是根据雇佣人或受雇佣人的意思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执行职务。在这种观念中又有两种观点:一是以雇佣人的意思为标准,如果受雇人超出雇佣人所委托事项的范围,不能认定为是执行职务,如美国。二是受雇佣人的意思为标准,只要是受雇人为了雇佣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客观说:强调职务行为的外在表现,以社会观念为准,只要在社会观念上认为是在执行职务或受害人确信是在执行职务,那么便可认为是执行职务。主观说主要受传统民法的影响,将对职务行为的判断建立在雇佣人和受雇佣人的意思的基础上,举证责任完全在受害方,受害无法知道侵权人的意思,因而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职务违法行为的时间与空间: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在空间上表现为职责范围。

(三)职务违法行为的表现:运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与运用职权有牵连关系并密不可分的行为;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A基于法律上的规定有作为的义务;B上级命令、指令中的义务;C基于服务关系有作为的义务;D基于公法上的契约关系有作为的义务;E因自身无责任之行为所产生危险有防止的义务。

(四)职务违法行为是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的是合法权益。

四、损害事实的现实存在  现实性   特定性    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不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二是在国家赔偿中应予以考虑。我们持后一种观点:(1)我国民法已开创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2)精神损害虽属无形损害,但还是一种损害;(3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该作更严格的要求;(4)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标准较低;(5)针对精神损害的抽象性和无形性可建立一种可操作的规范体系。

五、因果关系的认定。

[复习思考题]

如何认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如何认识国家赔偿法的构成要件?

如何认识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范围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分析和介绍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如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则、国家赔偿的具体范围的类型。

[本章重点]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本章难点]确立我国国家赔偿范围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一节  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

[复习思考题]

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范围表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目前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等具体问题作了阐述。为学生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应用打好基础。

[本章重点] 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

[本章难点] 确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的依据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惩罚型标准   补偿型标准   慰抚型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根据根据赔偿法的规定,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A职工的平均工资以国家权威统计数字为标准;B是国家职工的平均工资;C是以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天数乘以职工的平均工资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A侵犯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一般伤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B 侵犯生命权的赔偿计算标准。(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三)关于赔偿计算标准中的几个问题:(1)是否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2)关于企业利润的赔偿问题;(3)关于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4)关于一些非物质利益的赔偿问题(如上大学;出国;就业;转户口;提职等);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及支出规则

一、来源

国外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的一般情况;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费用几种观点:由国家机关行政经费中支出;由国家机关从预算外资金中支出;由国家机关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险公司支付;由国家从罚没收入中支出;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二、支出规则

[复习思考题]

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的计算标准有哪几种?

国家赔偿的时效与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说明国家赔偿的时效与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将会区分国家赔偿的时效与其他法律所确定的时效的差异,进一步明确国家赔偿的效力范围。

[本章重点]国家赔偿的时效

[本章难点]国家赔偿时效与国家赔偿法效力的区别

第一节  时效制度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如何理解国家赔偿中的时效制度?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追偿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阐述了国家追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作用和意义,使学生明确追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建构的意义。

[本章重点]国家追偿制度的现状、问题、完善。

[本章难点]国家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

第一节  国家追偿制度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自己责任说(认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意志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国家本身不实施具体的行为,只授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实施具体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就意味着国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由国家承担责任。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法律中规定的义务,正像合同法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一样。所以——)  

代位责任说(不强调国家的责任,国家对侵权者的追偿相当于民法中的请求偿还不当得利)

 层次理论

追偿条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    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代表国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侵权者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侵权者对危害结果预见的程度、对法律规定的职责的违背的程度、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二节  行政追偿

一、行政追偿的概念

二、行政追偿的特点

司法追偿

一、司法追偿的概念

二、司法追偿的特点

第四节  国家追偿制度中若干问题分析

一、追偿金的确定问题

  确定追偿金额的原则:与主观过错相适应、与实际支付能力相适应、与赔偿金的大小相适应、与社会影响相适应

二、追偿, 时效问题

确定追偿时效的意义:督促追偿权的运用;有利于迅速解决追偿人与被追偿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给予了被追偿人偿还国家赔偿费用以时间上的准备。

三、追偿中的救济问题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国家追偿?国家追偿与国家赔偿的关系是怎样的?

行政追偿与刑事追偿有什么不同?

谈谈你对国家追偿制度的看法?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国家赔偿法学中的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拓宽研究的视野,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本章重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本章难点] 各国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立法体例

第一节  公有公共设施概念的界定

含义:是供公共使用的有体物或物之设备。

第二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我国建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制度的理由

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与国家公权力或政府职能相联系

有利于引导公用事业的发展

条件:国家只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上存在着瑕疵。

[复习思考题]

如何理解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对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等基本的内容作了概述,使学生在掌握具体内容前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本章重点]行政赔偿的概念、特点、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本章难点]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第三节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涵义   

与财产权的保护、利益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义务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念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两者的范围不同

两者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后之别             

三、对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探讨

征用土地的行政补偿

公共征用的行政补偿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补偿问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补偿问题。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赔偿的范围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的具体范围作了介绍。

[本章重点]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本章难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立依据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四、其他造成财产权损害的行为

对行政赔偿范围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二、关于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三、关于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四、关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五、关于军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分离问题。

[复习思考题]

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如何认识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具体运作的程序作了概述。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将知悉公民权利救济的具体方式与步骤。

[本章重点]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

[本章难点]行政赔偿的前置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与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受害的法人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侵权行为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在加重受害人损害的情况下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最初造成侵权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撤消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造成侵权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是否加重了受害人的损害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由撤消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中的几个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否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政府部门的派出机关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行使某项特定职权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

二、行政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判决的执行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予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每日50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

什么是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与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第十二章  司法赔偿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分析了司法赔偿的概念、特点、发展趋势、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将会进一步加深对司法赔偿制度中具体内容的认识。

[本章重点] 司法赔偿的概念、特点、发展趋势、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本章难点]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差别

第一节  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赔偿的产生和发展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司法赔偿?

简述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十三章   司法赔偿的范围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介绍了刑事赔偿的具体范围,并结合实际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将进一步地明确我国在司法活动中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范围。

[本章重点]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本章难点]我国司法赔偿范围的确立依据

第一节  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一、错误拘留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错误拘留与不当拘留的关系,如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超出了拘留的期限;不应当采用拘留手段的

二、错误逮捕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三、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四、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六、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因公民作虚伪的供述,或者伪造有罪的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性刑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

1)轻罪重判的问题

2)错判管制的问题

3)错判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问题

4)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问题

5)存疑案件的国家赔偿问题

第三节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一、违法采取诉讼强制措施

民诉法: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行政诉讼法: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

[复习思考题]

简述司法赔偿的范围?

简述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谈谈你对司法赔偿范围的认识?

第十四章  司法赔偿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阐明了司法赔偿程序是实现司法赔偿制度的方式、方法与步骤,在保障受害人的权利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将进一步地明确公民获得司法赔偿的具体途径。

[本章重点]我国司法赔偿的程序

[本章难点]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一节  司法赔偿的请求人与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

一、司法赔偿的请求人(与行政赔偿的请求人相同)

二、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1)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