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仅直接表明了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的程度,而且对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增强我国公民意识,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及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但两千年的专制主义的文化积淀,使我们习惯于做唯唯诺诺的小老百姓,头脑中满是“臣民意识”,习惯于对权力的曲意逢迎,因为畏惧权力而变得顺从。由于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维护,致使中国人缺乏权利意识和责任感,缺乏参与社会乃至政治生活的热情。
我们的先人没有给我们留下任何关于公民意识的遗产,现在的我们谈的“公民”是舶来品,是从遥远的欧美进口而来。当然,这种进口一开始就伴随着阵痛,让我们极不适应。但随着一百多年与世界的交流和接轨,先进的中国人都知道中国要想再造辉煌,必须学习我们自身所缺乏的世界先进文明,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公民意识必须代替臣民意识。公民意识是为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中国现在要赶上先进国家,要实行现代化,就要培养人的公民意识,使在中国大地上因循守旧生活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成为有现代意识的公民,有人的觉悟的公民。
发现问题在于解决问题,我们怎么样才能使中国摆脱或至少减轻“公民意识之累”呢?
人的现代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先决条件。现代社会的基本体制——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等的实现,需要现代公民的支撑。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公民意识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迫切需要。
从宏观上讲,我想这需要民间和政府的双重努力,需要软力量与硬力量的积极作为。所谓软力量即指积极的公民教育,教育人怎样成为一个公民;教育哪些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哪些是我们的自由;教育人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人懂得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所谓硬力量主要指政府的积极工作,主要包括健全教育体制,使人得到更加完善的教育,继续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公民意识的成长提供经济基础,尽量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正义,以身作则,守法,树立法律权威,即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关键词:公民 公民意识 臣民意识 公民教育
Abstract
As a representative form of social consciousness, citizen consciousness does not only represent the extent of a country’s spiritual civilization, but also plays a big role in promoting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and takes a very important status in our social life, How to strengthen the citizen consciousness in our country is always a very important project that people of social science field and the whole society focus on.
But the cultural deposition of the two-thousand-year absolutism in china makes us used to acting as little yes, men, full of “subject consciousness” in our minds, used to doing everything to please the power and submissive because of their fear of power, As in china citizen’s rights can not be valued and protected properly, most of Chinese people lack in consciousness of right and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the passion on joining social even political life.
As our ancestors didn’t leave over any heritage about citizen consciousness, the “citizen” that we talked about now is imported from Europe and America, certainly, the importing process is companied by throe from the very begriming which we can hardly adapt to, But with over one hundred years’ communication and integration with the world, all the advanced Chinese people know that if we want to create glory in china , we must learn the world advanced civilization that we ourselves lacks in, one important principle of which is that citizen consciousness must replace subject consciousness, citizen consciousness is a very important factor that strict Chinese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advanced countries and realize modernization, we must cultivate citizen consciousness and make Chinese people who have sticked to old practices for thousands of years become citizens with modern consciousness as well as consciousness of human beings.
The purpose of discovering problems is to find solutions. Then how can we make our country get rid of or at least ease “the headache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People’s modernization is the prediction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The support from modern citizens is an essential factor in realizing modern society’s basic system such as market economy, legal society and democratic politics, etc. To improve our citizen’s quality and to cultivate citizen’s consciousness become deadly needs in the process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From the macroscopic view, I think the realization of it needs both the citizen’s efforts and the government’s efforts and it needs the efforts from both soft power and “hard powers”. The soft powers mean citizenship education that make people know to become a citizen, what is our right and duty, what is freedom, how to protect our rights and duties and wha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government. The hard powers means government’s active work mainly including to complete the education system, make people obtain more perfect education, continuously develop market economy, improve people’s living condition, provide economic foundation for the growing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use all our strength to protect social constitution, preserve social justice, abbey the law and from a bind of legal authority, in one word, the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more and more service and make sure they can serve the people properly.
Key word: citizen citizen consciousness subject consciousness citizenship education
前 言
在法制健全和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应该有现代化的公民意识。这样的人,不仅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国家的品质,而且有能力对国家的事务评头论足,并愿意参与对其的改进和完善,也就是说,公民的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未来现代化的水平。
现代社会,人们在对民主和法律等社会现象的认识过程中,对公民意识的概念也逐渐明晰。它是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在国家活动领域为主的宏观范围内交融整合而成的特殊社会意识,是作为公民这个共同的社会角色对社会生活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的纪律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综合反映。体现为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觉醒,对法律权威性的承认和尊崇,对法治理想的崇敬和追求。过去,我们的公民教育表现得比较重视国家利益、阶级意识、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纪律观念,而缺乏对作为国家公民应该具有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自由与纪律观念、平等观念、主人翁意识等公民意识的培养。即先进性要求有余而广泛性要求不足,特别是在按照公民的权利、义务来要求和规范社会成员方面做得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有了较大进步,但公民意识的状况却有待提高。因为只有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和普遍增强,才能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深厚的基础。今天,我们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公民意识的提高。
一、什么是公民意识
(一)公民的概念
《辞海》对“公民”一词的解释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由此公民就有两个层面上的含义:一是法定意义上。指一个人拥有某国国籍,这个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了;另一个是社会学意义上。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的身份定位。作为法定意义上的公民,当然要归附一个国家。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要归附的是一种观念文化。
一般说来,公民角色的本质有“国家归属”和“个人主体”两层含义:一方面公民是归属于自己国家的,这就意味着公民必须讲国格和民族尊严。因此,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宪法,赋予公民(国民)以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这是人类进步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另一方面,公民个人既是认识、改造和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身份关系的超越,它相应地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即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所以,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一切以公民的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根据公民身份的社会性,这就意味着公民意识要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自觉地、不断地调整、充实、丰富,最终使之具有与当下的社会政治内容相关的具体内涵,并在社会实践中付诸思想表达和行为表达,力求与现实挂钩。
(二)公民意识的概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4]
按照朱学勤教授的说法,公民意识包括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自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5]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二、我国公民意识现状分析
在美国人的眼里,一个具有公民意识的人,不仅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好公民”,即一个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于国家的品质的人;而且还是一个国家的评判者,一个有能力并且愿意参与其改进的人。[6]
李慎之先生1999年《改革》杂志中有这样一句话:“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7]他的话也许是针对历史的一种反思,但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人民一贯缺乏公民意识。
(一)现状
不可否认在一些发达地区,特别是生活在城市里的人,公民意识比较强,他们尊重自己也尊重别人,他么勇于保护自己,并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可以从城市里目前的生活规范及近几年发生的关于拒绝居住地拆迁住房中体会到张扬,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可以说已经进入了“文明”时期,但是我觉得就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公民意识仍是个沉重的话题,公民意识还没有形成一种普遍认同,要么是模糊的,要么是潜意识的或缺乏的。这从我们生活中可以观察出来,比如对交通规则的漠视,看车不看灯,随地吐痰,扔垃圾等不遵守公共道德的行为,“事不关己”心态仍然很浓重,私德仍然很发达,小团体,家族传统仍有余孽,国人特别是中国弱势群体仍有浓烈的青天好政府情节,他们“忍”的精神仍可见一斑。文革思维,文革语言,特别表现在互联网上,动不动就扣“汉奸帽子”“打过去”“打”等语言仍比较流行,一向自称有中庸传统的国政却看不到妥协宽容的精神。从现实很多例子中,我们仍看不到对公民权力的质疑,对法律权威的崇拜,对个人利益的强烈保护(只是在危及自己生活时才想起法),看不到对规则程序的尊重,对“特性独立主义”的宽容等等。公民意识缺失的具体表现:
1、缺乏社会公德。
据最近诸多媒体报道,富裕起来的中国人享受出国旅游权利的同时也有人把诸如衣冠不整、随地吐痰、乘车不排队等坏习惯和不文明形象带到了国外。香港《亚洲周刊》把这些陋习大致规纳为脏、吵、抢、粗、俗、窘、泼等“七宗罪”。[8]脏,缺少公德心,不注意公共卫生,所到之处,满地垃圾;吵,公共场所毫无顾忌地大声喧哗;抢,不守规则,不讲秩序,干什么都要抢先;粗,看不到对他人起码的尊重及礼仪;俗,把家乡的陋习带到国外,如脱鞋搔痒;窘,穿戴不整齐,不恰当,如穿着睡衣、拖鞋上街、串门;泼,碰到不顺心的事,火气特别大,不是粗言恶语就是拳脚交加。导致这“七宗罪”的罪魁祸首,依我看来,归为一句就是缺少社会公德, 缺失公民意识。脏、吵、抢、粗、俗、窘、泼等“七宗罪”国人能在不经意间便带到了国外,可见这些行为习惯在国内已司空见惯了。就连现代化程度比较高的上海,在淮海路上也打出“请把家里的习惯带到这里来!”的横幅,因为人们不注意公共卫生,家里是天堂,出门是地狱。这就能更形象地说明人们缺乏社会公德。
2、缺乏公民的责任感。
龙永图部长曾在他的报告里谈到一次他在瑞士上洗手间,看到一个小男孩在里面砰砰地鼓捣了半天不出来,不知道在干什么,后来才知道是厕所抽水马桶坏了,他在想办法修理。他认为他有责任把厕所冲洗干净,这就是小男孩的理念![9]要是换上一个中国人可能早就一走了之。因为在他的潜意识里,第一,这不关我事;第二,即使关我事,也未必有人知道。这就好比在没有警察的交通路口,你规矩地在红灯前停下会被后面的人说成“你是不是有病啊”!在广州道路交通口设置的电子眼曾遭到人为的破坏,这说明在这些人的头脑里就根本没有“公民”两个字,有了也没弄明白它的真正含义。
3、缺乏参政、议政的监督意识。
如人们对腐败现象,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谈论起来头头是道、义愤填膺,却又无能为力,不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如不敢主动举报、揭发贪官,而是期待着有清官出来维持正义,为清官叫好。人们缺乏参政、议政的公民意识,也是清官意识、清官戏自古至今广为流传而绵绵不绝的深层原因。人们开口闭口“咱老百姓”,一些新闻媒体中也是“百姓”怎样怎样,而很少提到“公民”怎样怎样。而很多公民也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有哪些无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咱老百姓”的称谓似乎和封建时代的小民的称呼差不多,意味着咱老百姓无能为力,把国民视为老百姓,意味着对公民权利和地位缺乏起码的尊重,也意味着公民对公共责任的回避。
4、缺乏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
由于权利义务观念的错位,中国百姓习惯于只尽义务不讲权利,要求政府尽义务更是大逆不道之事。今天,我们应将这种错位的观念纠正过来,义务本位的观念让位于权利本位的观念。当然,权利本位并不排除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矛盾的统一体,权利义务互相依赖而存在,不能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主张权利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主张权利也是公民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中国弱势群体仍有浓烈的青天好政府情节,他们“忍”的精神仍可见一斑。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正在觉醒,维护权利的行为也趋向自觉,但从整体上看,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而言,不同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和居住区域的公民权利意识仍有很大差异。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普遍存在。
(二)原因
目前,我国公民意识水平不高至少还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办封建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没有民主的传统。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推翻了三座大山,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破除了剥削阶级的思想基础,但是由于我们对封建残余的影响注意不够,又使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到了封建主义的影响。
1、历史原因
公民蕴含“主权在民”的原则,意味着国家及其一切权力属于具有公民资格的所有人而非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公民概念反映公民之间平等的关系,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即公民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以及何种出身都是平等的(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殊公民,只有在封建社会君主是特殊公民,其它人都是臣民)。如此看来,公民是民主时代的产物,是与民主伴生的。
而我国是有着二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度, 自秦汉以来,中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都是专制主义,专制终是压抑人性的,压制公共领域的出现的人,是把人当作工具,当作“愚民、臣民”而供统治者奴役的,中国传统里面始终没有人的概念。历史上更没有公民这个词, 我们有的是“臣民”,“子民”,“草民”,“顺民”或“暴民”。专制主义传统笼罩之下形成的观念能够轻易地制造一代又一代卑微的“草民”和逆来顺受的“良民”,却不能培育出现代“公民”。那些口口声声“吾皇圣明,奴才该死”的“臣民”不是现代公民,那些揭竿而起“杀富济贫”的“暴民”显然也不是现代公民。
在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传统政治结构中,国家是天子(皇帝)的大家庭,人民是天子的家臣家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在中国就成为天子与臣民的关系。可以说中国没有公民意识的遗传基因。,由此形成的是“臣民意识”,由于上下的信息不对等又没有决策权,臣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少、能力弱、积极性差,对管理机构依赖,与“公民意识”的核心“理性、负责”相距很远。几千年的传统可谓根深蒂固,“公民”的萌芽却异常艰难。
到了近代虽然也经历资产阶级革命,但很不彻底。根深蒂固专制的思想也没有遭到如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那样彻底地扫荡而烟消云散,专制主义的阴蔼时而低空盘旋阴魂不散。对此,邓小平曾作过总结性的结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却很少”[10]。20世纪20年代,由于新文化运动对传统的猛烈冲击,提倡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以及深刻的批判“国民性”运动,中国才有了“人”的概念,但以后”革命压倒启蒙”,中国现代化史上辉煌而又短暂的启蒙时代中断了,中国的国民非但没有摆脱传统的束缚,反而又被激进暴力、非理性的革命语态所累。
2、现实原因
(1)经济转型过程中滋生的不良思想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一些不良影响渗透进来,一些人为了一己之利丧失了社会公德和社会的责任感。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思想单纯,可以靠高度严密的政治思想教育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维系思想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实行市场经济后,人们的思想开始变得复杂起来。如激烈的竞争之下,人们一味强调个人的能力而不顾社会公德,唯利是图,个人主义抬头,胜者为王败者寇的思潮流行,人们的社会公德心、责任感滑坡。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普及法律意识时,比较强调维权意识,对法律责任义务强调得少一些。人们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时总是强调不讲权力只重义务,所以在新时期我们在普法时特别强调公民的权力,似乎矫枉才能过正,反而对新时代公民应有的义务、责任有所忽视。须知法律是讲公平均衡的,权力义务是对等的,任何偏袒都是片面的。加之新时期我们过分强调个人的能力、独立、个性、创造性而忽略公民起码的责任的培养。总之,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之一。
(2)公民教育的滞后。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曾说:“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11]这说明市场经济同时又是道德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与之相应的道德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我们并没有建立起这样一种道德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形式,主宰学校道德教育运作的仍是基于较为封闭、单一的社会结构而建立起的教育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也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没有及时转变思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沿用计划经济时代那一套几十年不变,而没有转变到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上来,这又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另一原因。
三、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意识
2005年11月4日晚,由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法治的力量2005》大型晚会现场揭晓了2005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这十大法治人物是:许文有、佟丽华、陈建教、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蒋汉生、福建3名女中学生、张颖、金桂兰、张志强、张春良。[12]
在这十大法治人物中,有嫉恶如仇、从不怕死的刑侦总队队长;有为弱者权益奔与呼的公益律师;有只身卧底、心系民众的人大代表;有为弱势群体打官司埋单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捍卫公正的检察官、法官;有网络沉溺社会问题研究学者——作为公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这些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岗位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有三个“小人物”无疑更值得我们注意:调查“六合彩”惊动中纪委高官的福建3名女中学生、艾滋孤儿的“妈妈”张颖和农民工利益代言人张志强。他们不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也不是学者、人大代表,他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他们没有执法的权力与责任,也没有官位、金钱作为后盾,只凭着一份社会责任感,凭一己之力去追求社会正义与社会公正。在他们身上,笔者分明看到了社会公众正在觉醒的公民意识。“正是在公民这一层次上,而非精英层次决定着民主自治政府的最终潜能是否存在。”[13]而这种公民意识,正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
所谓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它包含了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对公正合理的国家、法律制度的自觉维护与遵从。就像3名女中学生、张颖和张志强这三个“十大法治人物”,他们并不一定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他们却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懂得权利受到侵犯后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和保障,懂得自己应当遵守、执行和承担对社会的基本义务。
在当今中国,立法速度不断加快、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法学教育也不断发展,这无疑标志着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大步迈进。但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大量背离法治精神的现象,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的根本要求远未在观念上被信奉、在实践中被遵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措施尚不健全,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我国公民尚不具有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公民意识。就实行法治的需要来说, 科学精神、社会契约观念、政治市场观念、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等理性文化要素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 法治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14]笔者认为,宪政意义上的公民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意识: 一是主体意识,二是权利意识,三是规则意识,四是责任意识。
(一)主体意识。
判断一个人具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首先看有没有走出平民被动的社会角色,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成为宪政的主体。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的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对象,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政化的公民社会。因此,主体意识要求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参与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要求我们主动释放潜能,自觉参与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
(二)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泛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法律以生命。他认为保护免受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权利者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捍卫了法律;通过捍卫法律,同时也维护了对国家来说不可缺少的秩序,因此也可以说,权利者作为对国家的义务,就是必须保护权利。[15]法治社会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尊重别人的权利,都是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因此,权利意识要求我们自觉成为权利的主体,知晓自己享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要求我们知晓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我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救济意识,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要求我们懂得权利的所有者就是权力的让渡人,并能适时提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求。
(三)规则意识。
规则作为“怎样做”的载体,是宪政走向具体法治的一个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法律上的规则即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功能和目的,体现了各方参与的精神;生活中的程序在设计上讲究经济性,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同时,程序的推进与延展不以暴力为外在必要表现形式,其本身蕴涵有缓解冲突、促使人们和平解决纠纷的安排与极大可能性。因此,宪政秩序的生成需要良好的程序意识。许多人误以为只有执法人员才须强调规则观念,但普通公民作为各种法律规则的参与者,如果不具有程序意识,不了解程序规则,就难以自觉抵制程序违法,维护自己在规则中应有的权利与尊严;而作为生活中各种秩序的参与者,公民如果缺乏规则意识,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宪政的秩序基础。
(四)责任意识。
责任是宪法的生命。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从整体上讲,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和公民责任两大体系,宪政要求把能够选择和充分选择的权利交还给公民,政府部门应当在还权于民、退出私权领域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同时,政府放权之后形成的权利真空需要公民用责任意识去填补,逐渐确立起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责任体系。
四、公民意识的提升在当今社会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公民意识的提出,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贸易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为我国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奠定了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却因为商品经济以及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的新型民主政治尚未成熟而难以实现。而创造这两个条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这是因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以健全法制为直接前提的,而法制又是由经济和政治条件决定的。以前,在经济领域里,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等同物而加以排斥,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平等、自由、诚信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与此同时,实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构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型管理格局,强化了垂直纵向的权力依附关系,排斥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限制了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自由,遏制了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平等权利关系,公民(法人)在经济上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国家主体意识的确立也就无从谈起。
历史走到今天,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已初步具备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即在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的条件下,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渐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同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身份即公民的角色,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得以淡化。这是我国公民意识赖以生长发育的摇篮。
(二)培育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公民意识水平不高与经济体制的落后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了以一家一户小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思想意识,表现为封闭、保守、迷信、安贫和依赖心态。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能打破这种社会基础,使人们冲破这些狭隘、片面、短视、偏执、保守的思维方式而接受现代意识。马克思曾言简意赅地指出:“商品生产是天生的平等派。”[16]生产力的发展将生产管理方式推入到商品生产阶段,就使社会出现了全面深刻的变化。商品生产作为以交换劳动产品为目的的生产,必然向社会化、集约化发展,使生产的组织管理方式由家长制转向科层制,形成分工负责、分层管理的经济民主管理方式;商品生产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生产组织形式,必然反对特权,追求人格独立、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从而促进公民意识的形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作为一种多元利益的竞争经济和理性规则的法治经济,它要求社会成员排除血缘伦理和等级身份,以公民的资格和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形成权利、义务与利益的有机联结。
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平等和公共精神等新型经济伦理以及体现资源优势配置、权利义务的广泛性、一致性和平等性等各项市场经济规则,要求公民从个人与国家、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予以合理、合法地认同和内化,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这种意识是对根植于自然经济土壤中的封建主义的家长制作风、等级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宗法观念、草民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等的彻底否定。在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必须破除以上这些封建观念,否则它们就会成为影响已经形成的法律制度运行的障碍。只有在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养成独立人格和平等精神,才能彻底破除以身份论尊卑、以维系人身依附关系为前提的封建传统意识的精神桎梏,才能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文社会环境。
(三)培育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
一般来说,公民意识的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成员对国家、对社会以及对社会角色的认识、评价和情感的程度。对民主政治建设关系很大。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是民主宪政的产物,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主体。我国的公民意识是由集中体现人民意志从而也具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国家的保护,任何人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在公民中划分出任何新的等级,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从法律制度规范内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这些变革终究会波及到业已与拥有现代化各种模式的国家有所接触的一切民族。“然而,任何一个民族无论如何也不会再退回到与现代化相遇之前的状态”。[17]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是反对特权,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制度保障。其建设和发展也必须从公民意识水平的实际出发,选择相应的步骤和方法,才能实现民主政治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为了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按价值规律办事,必须建立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对传统体制下那种政治终身制、世袭制、等级制、“血统论”等不平等秩序的彻底否定,以起点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参与的平等为公平的标准,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调动所有人们的积极性,增强社会的活力,激发人的进取心和奋斗精神。
五、提升公民意识的对策
公民意识是从法律制度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公民意识能充分有效地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的生活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同时,公民意识,是打开现代化大门的一把钥匙。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核心,而公民意识是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和途径。而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先天不足,这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是十分不利的,培育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为此,我们必须从全方位探讨建立孕育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从而实现人的社会化、个性化、现代化。
(一)提高公民教育水平
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公民作为国家主体的自我觉醒和觉悟的程度,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它是现代国家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然产物,表现为人们一种自觉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以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内容,体现国家意志的规范化、具体化,成为能够普及全民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公民意识作为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它不会在个人的头脑中自发地产生,它的产生和普及,需要进行公民意识、修养和素质的养成教育。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进行合乎现代社会发展水平的公德意识教育。
道德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起点,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18]
公民意识的培养是现代社会德育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道德是软性的法律,法律是刚性的道德,作为守法主体同时又是道德主体,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不是被动守法的公民,而是以法律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要求,真正达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19]我国传统的德育教育,主要强调服从和奉献。而现代德育所要培养的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和义务基础上的公德。今天,现代社会健全的法律不仅是讲理的,而且也是讲情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效率将是国家倡导的一种新的道德伦理。文明的社会总是通过教育传递着维持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公德,它使传统的美德与新的道德观念相承接和融合。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领域不断扩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因此,良好的行为方式、自觉的公德意识不仅仅是个人优良素质的体现,而且对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保持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进行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
权利义务教育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体,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首先要注意避免以往过多强调公民的义务而忽略个人的权利的错误,而应教育和引导学生辨证地处理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其次,权利的申张和义务的履行都要在法律之下进行,否则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第三,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千万不要损伤别人的权利,否则自己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现代社会,我们所处社会的所有领域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使所有社会生活都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整个社会成为由法律和制度构成的既有活力又管理严密的网络系统。每个公民一切民主权利的实现,都应该在有序有效的状态下进行。所以,广大公民既要有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的承认、尊重的自律观念,又要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功能的科学求实精神。即不仅要树立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意识,而且要树立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推卸的、理应承担的责任意识。这种精神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如果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将是最大的社会危机。所以,作为国家公民,应清楚地认识到不尽义务的权利是一种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必然使人盲从或被奴役。二者都是与现代民主法制精神不相容的。只有这样,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享受。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受到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还没有能充分的实现,又一定程度地影响人们积极性的调动和发挥。随着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逐步推进,当社会实现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人们就会重视和相信法律,从而接受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观。公民意识孕育的积极守法精神,能为法治秩序提供必要的信仰基础,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公民意识可以充分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
3、进行公民的国家意识教育。
爱国主义首先是对一共同疆域内最高的政治共同体的依赖、归属和忠诚,个人对国家的认同,不只是“国家”这个符号的认同,和获得一民族国家之成员身份,个人还发现“自己在整个存在有生死攸关意义上与国家发生关系,国家组织深入到人的人身存在和他的存在形式”。[20]国家意识是一种体现社会发展的共同理想,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统一意志,指导行动的新的社会意识。它派生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范。在我国,它既有合理继承工人阶级意识,使之适应时代要求,成为人民当家作主、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向导和思想保障的一面,又具有国家意志的法律性一面,它要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引导全国各族人民树立自己是国家主人的高度自觉意识及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自主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国家和社会角度而言,我们现在最迫切的也许并不是建立更多的法律,而重点应是挖掘现有宪法资源,实现现有宪法规定的内容。要树立任何道德的和政治的规范都必须服从于宪法的观念,无论是伸张正义还是惩处罪恶,无论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行为,无论是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今天,虽然我们已经实施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已使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还需进一步从全方位加快公民意识教育的步伐。这是我们走向依法治国的前提。
公民的本义就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国家意识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加强国家意识教育有利于加强国家凝聚力。首先,学生要形成“国家归属”和“国家优先”的意识,每个人必须讲国格、讲民族尊严,具有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国家利益为重。其次,引导学生加强对国家的了解和认识,如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中国的政权组成形式等有比较明确和正确的认识。更深一层,就是要强调公民个人是认识、改造和发展国家的主体,要引导公民不要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某一权威和领袖身上,而要引导公民真正成为国家主人,掌握自己的命运,把自己的命运紧紧的与国家命运相连。
4、公民法律法制意识教育。
法律意识是现代公民所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质之一。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法治发展的内存动力,是实现法治的观念基础,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实现从法律意识向法律素质的转变。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法律素质,指的是不仅要具有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还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自觉地遵纪守法,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
提高专业法学教育的质量。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专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出现受到大学法学教育的人却很少能进法院工作的怪现象。其次,专业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方面,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从课程、教材、师资等方面予以切实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条件。
普法教育应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目标,调整活动的内容和方法。具体来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普法教育的目的方面,应将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普法教育的目标。第二,在普法教育的内容方面,应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的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编写较为易懂的全国统一的普法教材,主要灌输给公民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主要内容,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意识、诉讼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
(二)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利益驱动及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主体自身价值的实现,进而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需要大量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规范匡正市场主体的行为。伴随着人们在日益扩大的自由经济交往中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必将深化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及权利意识,使市场主体在不侵犯社会公益和他人利益的范围内,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最大利益。市场经济的这种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公众积极守法精神、理性自律精神的养成。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个人自主的平权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社会成员能够享有广泛而又有可靠保障的自由、平等权利,成为现实的人权所有者,激发人们确立自主意识、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改变消极依赖社会、群体或他人的思想观念,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动。同时市场经济又是高度社会化的经济,对市场主体提出了积极的经济伦理要求。市场经济中个人利益的获得是在交换中实现的,其利益获取机制决定了经济行为的参与者必然要与他人加强合作、扩大交往,在谋求个人利益之前首先满足他人的利益需求,确立一种合作意识、互利意识、诚信意识、守则意识、理性自律意识。
(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政治参与
公民政治参与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或团体以某种方式涉入政治过程,并对政治系统的运行及其结果施加影响的努力和活动。政治参与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是公民自我教育和实现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掌握政治技能和技巧,进一步形成和提高民主意识,培养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能力;还可以增强自己的主人翁责任感,学会发挥自己作为政治主体的作用,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认同感、责任感和对政治体制的归属感,培植宽容精神,充分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体现自身价值,成长为具有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的现代公民。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相对经济发展明显滞后,权大于法,言大于法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民的政治参与还缺乏制度上的保证。无法提供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尚未形成吸纳公民广泛参与的能力。相当一部分公民并没有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这大大阻滞了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中提高公民意识的可能性。因此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干部任用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探索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及渠道,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行法律确认和必要的规范,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经常化、秩序化。
(四)进一步强化我国政治制度的法治基础
首先,我们要依法执政。要依法制约、规范权力,将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通过明确的法律确定下来,切实做到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力。其次,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真正使他们成为法治的主体,激发他们参与法治的热情。要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使公民成为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独立主体。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体系;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等体系。同时,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最后,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使广大民众直接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其法律意识成长。
六、结语
总之,提高公民意识与中国现代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公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制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它能够为人们发展创造性思维、创造性劳动确立稳定的价值取向,提供良好的心理环境,以适应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因此,今天无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是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综合国力竞争中争取主动,或是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现象做斗争,占领思想文化阵地,都需要我们把提高公民意识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把民主法制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的立足点落到提高人的素质、养成和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上,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公民道德建设所必须着眼和着力关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注释
[1]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公民”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04-03-16(2).
[3][德]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3页。
[4]莫敏秋:《浅谈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及培养》, 《广东行政学院报》,1999年2月份报。
[5]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一书中《“公民意识”:中国的困难与曲折》一文,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
[6]ShirleyH.Engle& Anna S.Ochoa. Education for Democratic Citizenship[M]. Teachers College Press,Colubnia University,1988
[7]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改革》杂志1999年第3期。
[8]参见于《参考消息》2002年5月21日。
[9]谢湖伟、刘钧:《龙永图在汉妙论“中部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