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资琳
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作用。据此,明确、合理地对法学教育的目标进行定位,进而就法学教育机构的资质提出规范化要求、科学地设定法律人才的培养周期,对其进行系统化训练,是关联密切的基本问题。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即法学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问题,无论在教育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有分歧。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
1.学术人才说,主张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培养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型人才。其理由在于,首先,这是作为高度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其次,培养学术人才能带动法学科学、思想、文化的繁荣。
2.职业教育说,主张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较强操作能力的职业法律人才上。理由在于: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进行职业训练。
3.通才说,主张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而广博的人文知识是其应有的要求,因此,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哲学、政治、经济等人文社会知识教育,重视综合素质培养。
需要注意的是,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职业教育说。在笔者看来,这种主张是很有道理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我国的高等教育整体上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法学高等教育也不例外。要将这个庞大规模的法学本科生群体培养成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第二,从世界各国法学本科的目标定位来看,法学本科教育是职业教育已成为共识。事实上,部分研究生教育也存在职业化培养的倾向。第三,法学学科鲜明的应用性特点,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应重视实用人才的培养。法律是一种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社会调整机制,法学教育应服务于社会的要求,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趋势要求更多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法律实用型人才。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就不妥当,也不现实。笔者认为,法学教育还应当坚持通才教育,兼顾学术人才教育。
就通才教育看,要注意到法律服务社会的一个显著变化是:新行业的出现,使法律的服务领域和空间不断拓宽,新业务不断出现。法律服务业已从原来单纯的诉讼、公证等拓展到证券、房产、网络、专利、科技开发、电子商务等行业,而且越是市场经济中新兴的行业,越是与知识经济关系密切的行业,越需要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市场的这些变化,对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及其知识结构提出了新要求。现在社会需要的是懂法律同时又有其他专业知识背景,尤其是电脑、外语、金融商贸等等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法律人才不是仅仅懂法律条文的人才,他们还必须对于社会知识乃至基本科学知识有一定基础,这就表明法律人才应当是通才,培养法律人才必须进行通才教育。
如果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可以忽视学术培养,[②]也是不实际的。因为我国法律研究人才主要出自法学本科专业,从其他专业转到法学专业的人才不多。而且在一些学校的研究型人才招生计划中,明确排斥非法律专业的人才。在这样的背景下,训练法学本科生的在学术研究方面的初步能力,也是不能忽视的。另外,虽然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照本宣科的问题存在,学生主要是单方面接受教师的知识,但是通过初步学术研究素质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辨别能力,提高学生的问题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人才选拔方式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不宜盲目否弃学术培养的内容。
以上三种目标,首要的是培养的职业素养和通才素质,学术培养应当作为次一层次考虑的问题。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资质规范
法学教育要根据以上环节和内容之要求,承担起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使命,因此加强法学本科教育的资质,即从事法学本科教育的机构及其师资队伍的规范管理,是不应当忽视的课题。要培养高素质的法科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科师资队伍;只有合格的法学教师,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法科教师特别是专业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可是,在我国法学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多。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学机构层次复杂,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教学质量鱼目混杂。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当时法律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国家提倡多层次多渠道兴办法律教育,这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带来了我国法律教育的复兴,但也导致了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在结构和类型上的混乱。目前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除高等院校正规的全日制法律教育之外,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业余大学、中央及各地的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各种职业大学和广播电视大学的法学专业、全国党校系统的函授法律专业以及各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学院、公开学院、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等均提供脱产、半脱产的法律学历教育,甚至许多职业技术学院也开有“法律班”。据不完全统计,1985至1995年间,大约有11万余名法官从法院系统自办的“业余大学”中获得了“法律专科”文凭或法律毕业证书;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自1985至1990年招收的学生竟多达30余万;各类成大、夜大、职大及各司法机构自办的教育机构培养的法律类毕业生竟远远超过普通高校的法律类毕业生。[③]
现在非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混乱现状有所扭转,但是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混乱现状则刚刚开始。法学教育出现了过热、无序、失控的状况,相当一部分学校在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下,也在大办法学教育,其教师主要是在读研究生和从思想政治等专业未经专业训练就转向的教师,从而导致法科学生质量下降。而且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过大地超过了实际需求,不仅本科生而且研究生就业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学校在办学中存在着商业化的倾向,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法学教师资格和法学教学单位资格不达标的危害是明确的:首先,教师或教学单位如果不具备一定水准,其培养的学生的法律知识就可能有缺陷,甚至不排除学生接受错误的、或者过时的法律知识的可能性;其次,过多的单位举办法学教育,各自成本不一致,但是国家对法学学费的控制是根据专业而不是根据学生所在单位进行的,因此就可能造成商业性的竞争,其结果就是法学学生基数大,就业难,而学校则可能采取降低教育成本的办法,结果降低法学教育的质量。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单位主办法学教育的基本资格,如教师是否接受过法学专业学历训练,具有这些资历的教师在该教育单位中的比例应达到一定要求,而且其中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也应当达到一定要求。此外,对于该单位的法学资料规模和结构、教学实验手段要提出相应的要求。在这方面,比较比较赞同李龙教授的看法。[④]应当将一些不具有办学资格的法学专业点予以强制淘汰。另外,应当停办法学专科及以下学历的教育。
三、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法律人才的培养周期
法学教育对象的选拔方式与其培养方法是密切相关的。“因材施教”反映的就是这个道理。就目前世界各国选拔法律人才最初的培养对象的模式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为英国和欧陆模式。即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本科生,学生毕业后经过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再进行1至2年的专业实习,方可取得专业资格,成为正式的法律工作者。第二种模式为美国模式。它要求进入法学院攻读法律专业者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修读法律专业。一般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后获得的学位实际为法律本科。第三种模式为澳洲模式。在澳大利亚,法学本科学制较长,学生需经过6年研习才能获得法学士学位。第四种是我国的模式,就是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本科生,学生经过四年的学习毕业,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就可成为司法工作者。
以上四种模式除我国之外,第二、三种模式迎合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而采用第一种模式的国家包括英国在内也在改革旧模式,法学院也开始允许并鼓励已获得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位的在职人员申请入学。这或许应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对此,有人提出,在法科学生的培养模式上,我国要尽快改变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的做法,推行从其他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招收法科学生或者从其他专业在读本科的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法科学生的做法。法科学生的学制为三年至四年,毕业时授予其硕士学位。只有招收这种起点的法科学生,他们毕业后才能适应所从事的法律职业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个思路,但是,这个思路采取了过于灵活的方式,在实施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采取这种方式,笔者建议直接从其他专业的毕业学生中选拔,进行三年法律教育和训练。在这方面,可以进一步改进和扩充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规模和方式。
在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下,我们必须看到,相对以上这些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的周期,我国是最短的。即一个学习能力较强的人自高中毕业后,在我国只需要四年时间就取得司法执业资格,特殊情况下不需要四年,如参加自学考试,很可能三年时间取得本科文凭,当年就可参加司法考试,如果顺利就能当年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以上国家,最短也需要6年时间才能真正从事法律工作。这说明了两点:其一,法律人才的培养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周期短,是法律人才整体素质不高的原因之一;其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期望大学一毕业就能从事司法工作,也是不合实际的,应当设置大学后的法律继续教育层级。对此,笔者认为基于现代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规模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要想办法控制本科办学规模,另外一方面通过重新定位法学硕士教育,完善法学硕士教育的内容,将改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弊端。
(二)法律人才的系统培养
法律人才的系统培养,涉及学习内容、训练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就学习内容看,法科毕业生除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科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专业教育所追求的目的。对法科学生的培养,应当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首先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同时又要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
就训练方式看,要发挥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根据成文法的传统,我们要系统训练学生对于基本法律概念、基本法律理论和基本法律技能的能力。如果学生仅仅有实践的能力而缺乏基本法律知识,那么他的知识是残缺的,这种窘境在今后的工作中是难以改观的;反之,如果学生具备了基本知识而缺乏实践能力,也不符合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不过这种能力可以在实践中提高。所以全面系统传输法律概念、法律命题、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理解的方法,是不可忽视的。同时,还应当改变或者克服单纯灌输教育方式,增加判例分析的训练。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美国,各法学院所要培养的人才就是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才。律师是典型的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才。因此,美国各法学院的整个教学方法,都是围绕着培养优秀的律师,培养能够尽快适应律师实务需要的律师展开的。因此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式教学被大量运用。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不同于我国法学教育中对案例的引用,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学生能够有更多的律师技巧的训练,“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都得到了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总之,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是整个训练中要始终兼顾的任务。
参考资料:
1.谭兵:《关于我国法学教育几个问题的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第1期。
2.姚莉英:《试论高等法学教育根本目标的定位问题》,载《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3.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载《中国高等教育》2002年第7期。
4.徐松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几个问题》,载《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2年第6期。
5.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载《中国高等教育》2002年第7期。
[③] 数据参见徐松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几个问题》,载《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2年第6期。
[④] 请参见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载《中国高等教育》200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