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植根于西方文化背景下的宪政制度广为其他文化背景下的人们所接受,而宪政理论也经历了从旧到新的理论变迁,宪政的作用与功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然对于宪法学研究,关注中国的宪政历史并依此总结经验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对近代维新宪政思想的提出、形成、实践与失败作一叙述,总结教训,依此对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借鉴经验。
关键词:早期维新宪政思想;维新立宪思想;借鉴
一、早期维新派的宪政思想
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问题的政治解决逐渐成为思想界之共识,但对未来中国政治之走向和政治设计诸问题尚不明确,只知道专政政治是中国积贫积弱的祸根,却不明确何种体制才是解除病根的良药;只知道中国政治必须革新,却不明确革新之目标。随着民主宪政思想理论的逐渐引人,对西方政治体制的模仿就成为中国宪政运动的一面镜子,并依此构建中国之政治蓝图。
几乎在洋务运动轰轰烈烈展开的同时,另外一批人开始注意器物表面以外的深层次的原因。以冯桂芬、容闳、王韬等人为代表形成了与洋务派观点迥乎不同的另外一个派别——早期维新派。
早期维新派中的进步人士郭嵩焘在《条议海防事宜》中就指出:“窃闻西洋立国,有本有末,其本在朝廷政教,其末在商贾。造船、制器,相辅以益其强,又末中之一节也。”[1]同时,他主张效仿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度。在仔细研究了英国的议院制度后说:“推原其立国本末,所以持久而国势益张者,则在巴力门议政院(议会)有维持国是之义;设买阿尔(市长)治民,有顺从民愿之情。二者相持,是以君与民交相维系,迭盛迭衰,而立国千余年终以不敝,人才学问相承以起,而皆有以自效,此其立国之本也。”[2]郑观应也曾断言西方国家:“治乱之源,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教养得法”[3],并在《盛世危言?议院》中首次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的主张。进步人士记者王韬认为:“君为主,则必尧舜之君在上,而后可久安长治;民为主,则法制多纷更,心志难专一。穷其极,不无流弊。唯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都俞呈,犹有中国三代以上之遗意焉。”[4]而学者马建忠则对以分权原则和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西方民主宪政制度大为选赏,讲到:“各国吏治异同,或为君主,或为民主,或为君民共主之国,其定法、执法、审议之权,分而任之,不责于一身,权不相侵。故其政事纲举目张,粲然可观”,并认为西方各国,“人人有自立之权,即人人有自爱之意。”[5]
许多早期改良者都亲自到过西方,目睹西方社会的文明,他们对西方政治制度和社会科学的了解远比洋务派深入。他们不仅要求学习西方的科技,而且要求学习西方的政治。他们对中国夜郎自大的“以夏变夷”观念深感忧虑,他们高度赞扬了西方政教,打破了洋务派“泰西各国一切政教皆不足法”的论调。同时,他们也继承了地主阶级开明派“师夷长以制夷”的思想,由于突破了洋务派的思想樊笼,早期改良派对封建专制制度作了大胆的批判。他们认为中国社会的落后,原因在于君权太重,上下隔阂。“民之所欲,上未必知之而予之也,民之所恶,上未必察之而勿施之也”。[6]他们深刻揭露了专制的黑暗,为了改变这一现象,早期改良派大力宣扬君主立宪,主张建立君民共主的宪政国家,并提出了一些发展资本主义的主张。在他们的大力宣扬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竭力维护的君权观念逐渐瓦解,民权意识初步产生。
早期维新派已意识到封建君主专制的弊病,但同时由于思想狭隘的局限性,借助于西方国家的治理经验来作为治国的良方,不可避免的认为西方的“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政治是最合适的宪政体制。但我们不可由此而否定早期的君主立宪思想对后来中国君主立宪思想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对后来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宪政运动起了重要的先导作用。
二、维新立宪派宪政思想的发展和实践
梁启超先生曾作过这样的评价:“维新立宪之议,皆发自康有为;而革命之业,则肇自孙文;此二人者,是中国现代史上之先觉者也。”可见康有为对维新宪政思想的发展起了何等重要的作用。其实,变法之思想,康有为是早就坚定了的。他在《变则通通则久论》中经过一番旁征博引后得出一条基本结论:“当变不变,鲜不为害。”但我们可注意到康的理论根据是“法《易》之变通,观《春秋》之改制,百王之变法,日日为新,治道其在是矣”[7]。这正是康有为的伟大之处。他深知变革的艰难所在,因此他必须“根据中国当时的各种思潮开除立足于孔孟之道而有适应中国当前需要的处方”,动摇“统治阶级信仰的命根子”。“今天经学”运动,是其变法前的准备活动,而公羊三世说的发表更是表现了一种进化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他把进化和进步的思想——正风行于全世纪的设想——同中国的古典传统结合了起来,为变法作了进一步的充分理论准备。
“公车上书”是近代中国最大的一次知识分子群体的政治参与活动,“创清明二百余年未有之大举”。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看,这一运动都明显的具有西方政治遥色彩,“中国之群众的政治运动是自此始”[8]。康有为在上书中向清政府提出了“据和”“迁都”“变法”的主张,并指出变法才是立国自强之本。“公车上书”对社会尤其是知识界曾起了极大的鼓舞作用,“万言书”被举人们辗转传抄。此后,改良立宪派在各地组织学会、创办报刊、开办学堂、翻译著作,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宣传运动,使变法维新成为一股不可抑制的政治潮流。
戊戌变法是第一次声势浩大的知识分子造反运动,是近代中国政治革新的第一次高潮,也揭开了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序幕。在戊戌变法中,维新立宪派主张不仅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而且要求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政治革新的最终目的,是大幅地,逐渐地将中国的贵族政治变为立宪政府。”[9]而对于变法所采取的道路,维新立宪派还是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改良道路。这点可见之于康的“臣读各国史,至法国革命之际,君民争祸之剧,未堂邓小平掩卷而流涕也。……普大地杀戮变乱之惨,未有如近世革命之祸酷者矣。盖皆自法肇之也。”[10]在变法的具体操作上,康有为没有主张直接效法欧美,而对日本倾注了极大的兴趣,他说:
“若夫美法民政,英德宪沙土,地远欲殊,变久迹绝,臣故请皇上以俄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也。”[11]因为日本“与我同文,,则转译辑其成书,比其译欧、美之文,事一而功力矣。彼与我通俗,则考其变政之次弟,监其行事之得失,去其弊误,取其精华,在一转移闻,而欧美之新法,日本之良规,悉发现于我神州大陆矣。[12]然而,康的宪政理论则来源于西方宪政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以我朝论之,皇上则委员手,百体所从,军机号为政府,出纳王命。故制度局之设,尤为变法之原也。”[13]在康有为的宪政设计中采的是君主立宪模式。不管是否是原汁原味的君主立宪,对中国政治而言都是前所未有的进步。对于为何选择这种模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向康有为这样的人,在努力探求西方成功的秘密之后,自会得出一种结论,即无能力也无欲望取得政权。因此,在他们有资格运用权力之前,给与他们政权是愚蠢的。最安全的方法是尽量利用现存的设施作大转变的准备。简言之,此仍君主立宪的缘起。”[14]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我们可以肯定一点,康有为之所以选择君主立宪政体作为中国宪政革新的目标模式,确实也不是他自己主观想象的产物,其中浸透了当时时代状况的一切因素,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历史的、文化的、理论的、现实的,国际的、国内的等等,实为一种比较后的抉择。
在康有为的君主立宪设计中,其要只有三点:一是设议院,二是开制度局,三是定宪法,但相比前两项,第三项之是轻描淡写。即使如此,康的设议院也于西方宪政制度中代议制度意义上的议会相左甚远。设议院的主要目的是:“通下情”,其利有三:一是“筹饷为最难之事,民信上则巨款可筹”;二是“焉得虎子皆出于一堂,故德意无不下达”;三是“事皆本于众议,故权奸无所容其私”。若能做到这三点,就能够“百度并举,以致富强”。[15]而对议院的产生和议事规则只作了简单概括,“开门集议,令天下郡邑十万户而推一人,凡有政事,皇上御门令之会议,三占其二,立即施行,其省府州县咸令开设,并许受条陈以通下情。”[16]其所理解的议员的产生,实在皇上的主持下进行的,而且他的议院根本不敢对皇帝之权力有什限制,因为“至会议之士,仍取上裁,不过达聪名目,集思广益,稍输下情,以便筹饷……何有上权之损哉”。[17]他建议设制度局(立法机构),是因为“考其(日本)维新之始,百度甚多,为要以有三:一曰大誓君臣以定国是,二曰立对策所以征贤才,三曰开制度局而定宪法。”[18]至于定宪法则是实行新政的依据保证。康认为,国家有宪法,“犹船之有舵,方之有针,所以决一国之趋向,而定天下之从违者也。”但定宪法一事并不通畅,尽管康言“自马江役后,累诣阙上书,请大变法,及丁酉胶变,数上疏阵,首言立宪。”但“当此之时,举国故未知立宪二字为何解,且旧臣尤以变法大事为敌仇。”即使是“皇上大喜,……立即下诏,决行宪政而开议院”。大臣也力谏曰:“若此则民有权而君无权矣。”[19]
我们认为,由康有为设计的近代中国的第一次宪政尝试虽有君主立宪制的萌芽,但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君主立宪,远非宪政下的“君民共主”。
康有为的政治设计终因各种复杂变因而化为泡影,对其失败原因也莫衷一是,如光绪的软弱性,资产阶级力量的薄弱,光绪和康有为的同床异梦(政治变革的目标不统一)等等。李剑农先生则将其归纳为两方面:一是因为康有为的维新变法学说,亵渎了圣典,触犯了一大批经生文人的众怒;二是因为变法地进行,要打破许多人的固定饭碗或获得饭碗的机会。[20]萧公权先生则将其归结为,康有为在改革战略上存在四个方面的失误:先声夺人的改革声势,快变、大变与全变的一揽子解决方式,对传统政治的中心象征的挑战,孤立与排斥太后的政治战略。[21]
任何一次政治变革能否取得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康有为的宪政设计毕竟是在特殊的政治和历史条件下展开的,复杂的政治格局使得变法不可能一帆风顺,各种政治力量的相互制衡亦使变革不可能向同一目标迈进。维新的失败是多种因素的综合,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件事所能左右的。尽管它失败了,我们也“不应埋没他(康有为)坚持君主立宪仅仅是彻底民主的第一步的事实。换言之,君主立宪并不是民主以外的一个选择,而是中国的第一个民主设施。”[22]毫无疑问,康有为的宪政设计成为了近代中国以西方宪政模式为参照的政治文明转型的第一次尝试。
三、维新宪政思想之于近代宪政的借鉴意义
近代维新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一方面反映了近代中国政治革新对理论需求的迫切性,同时也折射出近代志士仁人探索救国救民真理的思想轨迹。维新宪政在近代的历史地位是不可估量的,它为近代宪政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尽管它不是尽善尽美的,甚至是缺陷的,然它对近代宪政思想的深入人心以极宪政建设在中国的进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今天回归维新宪政的历史,为的是从历史之中发现宪政建设的规律,从而更好地进行我国宪政的建设。基于以上对维新宪政的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宪政建设应符合国情,我们应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宪政建设。
维新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无疑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进步。然,因为维新宪政思想的根源来自于西方国家,维新人士只看到了西方宪政文明的优越性,而忽视中国传统的固有性及其对外来文化的排外性,对西方宪政寄托了过高的期望,带有一种浪漫主义的理想政治色彩。正如顾准先生所言:“人类,或人类中的一个民族,决不是当代的政治权威有权妄地以为可以充任其全权代表的”[23]就中国的早期宪政从总体上而言,基本上是对西方政治的模仿固然文明的共享与借鉴是人类发展的共相,但简单的移植却并非前进的捷径,宪政的价值选择受到国情、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结构、政治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密尔先生曾这样说过“政府不能靠预先的设计来建立。它们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一国人民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的产物,而绝不是故意的目的的产物。”[24]从全球现代化的角度看,现代性对中国宪政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现代化的浪潮正向全球渗透,经济上的自由主义、文化上的多元主义、政治上的激进主义,思想上的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思潮大有席卷全球之势,这构成了中国宪政发展的动力。鉴于上,我国当前的宪政建设应立足国情,在充分借鉴世界一切文明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我国宪政建设的创造性转化,开出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宪政现代化道路。然,任何社会的政治制度都要经历一个不断改革、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国宪政发展的现实动力来自中国自身的改革,即内缘式的改革。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国宪政发展的模式选择,中国宪政发展,无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在改革时期,都是把社会主义的普遍原则同中国实际紧密结合的产物。邓小平说:“如果我们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没有对马克思主义的充分信仰,或者不是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中国革命就搞不成功。”[25]从现实看,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宪政建设还是比较顺畅的,82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取得了宪政史上的前所未有的成功。但问题还是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得不到合理解决将会危机我国的宪政建设,甚至是危机党的领导政权。
我们认为,就实施宪政的一般条件而言:经济条件方面应建立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是保障宪政实施的经济基础;社会条件方面应建立自由选择基础上形成的民主的政治制度,此为宪政有效实施的关键;文化条件方面应建立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26]就具体制度而言,我国宪政建设应完善以下方面:完善党的领导及其领导方式;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国两制制度;完善选举制度;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度;完善宪法的诉讼、解释和监督制度等等。
注释:
转引自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转引自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转引自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3页
转引自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转引自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
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7年版,第83页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1页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第9册34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0页
转引自《行政制度现代化——康有为之主张及其意义》,选自《台湾国立编译馆馆看》第七卷第一期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8页
吕思勉:《吕著中国近代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3页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4页
萧公权:《近代中国与新世纪: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
参见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8页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60页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3页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97页
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9-20页
萧公权:《危机中的变革》,上海三联书记1999年版,第59-67页
萧公权:《近代中国与新世纪: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
[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参见杨海坤:《中国走向宪政之路——兼论“三个代表”理论和我国宪法的发展》,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