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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原理
【字体: 】   发表时间:2007-02-27     浏览次数:
     

1、关于宪法概念的探讨

宪法的概念一直是宪法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对宪法概念进行了考证,认为“宪法”是古代汉语中的词汇,传入日本后,经由明治维新加入了从西方传来的新的内涵和外延,清末维新时又传入中国,从而完成了从“典章制度”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转变。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宪法概念进行了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实质是分权,以此调整社会主要的利益关系。(2)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行的国家根本法。(3)宪法就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宪法的定义应围绕国家政权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个核心,应以“立政”作为表示宪法中心内涵的一个重要概念。(4)宪法应定义为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5)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基本的宪法事实,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内容。我们认为,将宪法定义为国家根本法具有历史的、文化的和逻辑上的局限性。作为对上述局限性克服的尝试,可以说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该定义表明: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宪法的目的和终极追求;宪法并不必然地同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只不过是宪法组织的一种政治共同体;人是社会的动物,政治共同体使人成为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因此具有根本性;宪法作为规则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法的规范体系,该体系可以用笔者关于宪法结构的观点去解释;宪法同时是一种社会秩序,即宪法秩序,只有作为规则的宪法与作为社会秩序的宪法的统一,才有符合宪法概念的宪法的存在。

2、关于宪法规范方面的探讨

宪法学界有关宪法规范的研究和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弱制裁性等特点,是宪法学界关于宪法规范特点的主流观点。除本书所持宪法规范的结构特点的观点外,在宪法学界还存在着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宪法规范不具有规范性,也就没有制裁要素,只是一般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只有通过一般的法律才能实现。一是认为宪法规范中有制裁因素,宪法责任与一般法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而不能将宪法规范的作用方式及责任形式完全等同于其它法律规范。承担违宪责任的制裁要素在宪法之中有明确规定,这是法律制裁性的必然要求。具体表现为宪法监督机关或者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例如撤销、宣布无效、罢免、弹劾等。

2)关于宪法规范与现实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规范和现实的关系,引起了学者的较多关注。宪法规范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是动态与静态、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的统一,是学者们的共识。有关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宪法规范应如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以及如何化解二者的冲突两个领域。对于前者,有学者认为从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的角度看,宪法和宪法规范的变易性和宪法的至上性都是宪法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根本法所蕴涵的两个重要的价值要素。宪法的适时变更,使宪法适应处于不断流变中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宪法对社会根本制度的法律安排的功能,保持宪法至上权威的必要。对于后者,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是宪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正常现象。在急剧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宪法规范与现实的矛盾显得更为集中和突出,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有效地预防与解决宪法运行中出现的宪法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3、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讨论

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曾有较多的讨论,但对宪法基本原则深层的理论问题关注较少,近年来学者们对宪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内容集中在宪法原则的分类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制度必须以反对特权为目的来设计相应的手段性措施,宪法原则应该是决定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可以以目的和手段为标准将宪法原则分为“目的性的宪法原则”和“手段性的宪法原则”两类。前者要求所有的宪法制度设计必须服务于“反对特殊的权力原则”、“反对特殊的权利原则”和“反对特殊的权势原则”,只要是不符合这三个“目的性的宪法原则”要求的宪法制度都具有不正当性。后者解决防止各种特权现象产生的制度可能性问题,它又可以分为首要性原则和辅助性原则两个层面。首要性原则是以突出宪法的权威为核心的,包括人民主权、宪法至上、剩余权力和剩余权利等原则;辅助性原则以突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的权威为核心,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宪授权、依法行政和人权的司法最终性救济等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公理性原则,指的是其价值具有较高程度的适应性,任何一个实行宪政的国家都必须加以遵循的宪法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二是政策性原则,是指特定国家或特定时期为实现某一具体目标而确认的基本原则,容易受到国家的性质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变化的影响的宪法原则,主要包括公有制、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三权分立等。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公理性宪法基本原则和政策性基本原则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国家宪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第三种观点认为,正当程序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应当作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既有程序性限制,也有实质性限制的因素。正当程序运行要求程序合法、主体平等、过程公开、决策自治和结果合理,对一国的宪政具有法制建构、权力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功能。

4关于宪法的价值、功能和作用的探讨

1)关于宪法价值。有关宪法价值问题的研究是最近几年宪法学的理论热点之一,可谓众说纷纭,但从研究的领域看则主要集中在宪法价值的含义和本质两个方面。关于宪法价值的含义,学者们一般从主体关系的角度进行探讨,但宪法价值究竟是什么则没有一致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的价值可以定义为满足人类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评价。客观说认为,宪法价值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本书作者持客观说,认为宪法价值是宪法所固有的能满足宪法主体需要的属性。关于宪法价值的本质,宪法学界有民主、公平和人权等集中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宪法价值的本质乃是宪法所固有的能满足宪法主体需要的本质属性,或称宪法的核心价值或目的价值,指的是宪法具有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属性。

2)关于宪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关宪法的功能和作用,近来的研究也很多,但不够深入,其中比较前沿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在宪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含义方面,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的功能是由宪法本质决定的宪法应该具有的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的功能即作用,是指宪法对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和效用。一是探讨宪法价值、宪法功能和宪法作用的关系,认为价值决定功能,功能表现价值,功能是应然的作用,作用是功能的现实化。一是探讨宪法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和功能。

5关于宪法制定、宪法修改的探讨

有关宪法制定的研究,虽然涉及的问题较多,但研究却不是很深入,前沿性问题可归纳为两个:一是围绕宪法制定权的研究,探讨宪法制定的正当性;一是基于我国的社会现状,探讨我国是否需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宪法。

宪法修改是近几年宪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研究的前沿问题主要有几个:一是宪法修改的合理性问题,涉及的内容有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等;二是宪法修改制度和技术的完善问题;三是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的关系问题;四是鉴于现行宪法的4次修改都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后,宪法修改才进入修改宪法的程序,有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修改宪法的建议是否能成为我国的一个宪法惯例遂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6关于宪法秩序问题的探讨

本书作者在《宪法学与宪法秩序》一文中在国内宪法学界最早提出了宪法秩序的概念,并做了初步论证。随后,宪法秩序的概念在有关文章、教材和论著中的使用日渐增多,宪法秩序的含义、宪法秩序的要素及其构成、宪法秩序的实现等问题也成为了宪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但总的来看,有关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7关于宪政问题的探讨

宪政及其有关问题也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宪政问题的探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宪政的含义。宪法学者从不同的侧面对宪政的含义作了探讨和界定,有七个方面之多。(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有关宪政与宪法的关系的观点众多,大致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从理论上考察宪政与宪法的关系,一是从实际中考察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前者的主要观点有:宪法是宪政的逻辑起点,宪政是宪法的逻辑结论;宪法是形式,宪政是内容;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等等。后者的主要观点认为,在实际中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即:有宪法亦有宪政;无宪法却有宪政;有宪法而无宪政。本书没有在严格的概念意义上使用宪政一词。我们认为,宪政是与作为政治法的近代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近代宪法实施形成的社会状况或社会秩序。现代社会赋予了宪法新的时代内涵,宪政无法表达现代宪法的时代内涵,因而具有局限性。新宪政论的观点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没有有效的予以克服。因此,我们用宪法秩序的概念取代宪政的概念,试图予以克服。(3)有关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有关宪政问题的研究,即使是就当代中国而言,也是有实践意义的。有关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一是中国宪政史方面的研究;一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对策性研究。

8关于宪法适用问题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关于宪法适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不具有适用性,这主要是法理学者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具有适用性,宪法监督等就是对宪法的适用,宪法学者一般持此种观点。近年来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不仅引起了宪法学者的广泛关注,而且司法界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有关问题的研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探讨我国宪法不能进入司法领域的原因。从制度层面看,我国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原因何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宪法体制使然;二是宪法结构要素的局限;三是宪法传统、宪法观念的束缚。(2)探讨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必要性而言,学者们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司法适用是宪法成为真正的法之必需;一是宪法司法适用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之必需。此外,我们还认为宪法司法适用是宪法体制科学化及其合理、高效运作不可或缺的因素和环节。就可行性而言,也有两个方面的观点:一是从宪法的发展看,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发展的趋势;一是许多国家建立了具有本国特点的司法适用制度。我们认为,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可以建立一种对有关公民宪法权利纠纷在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后,由审判机关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予以裁判的司法适用制度。(3)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宪法司法适用意义和影响的讨论。

9、关于宪法解释问题的探讨

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问题进行探讨的文章不少,内容几乎涉及宪法解释的所有领域。但由于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相对滞后,有关研究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呈现出一种虽众说纷纭但无学术交锋的状况。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看,有关宪法解释探讨的前沿性问题,可以归纳为下几个方面:(1)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问题。就正式解释而言,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外,我国宪法解释是否存在或需要其他解释主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全国人大有不言而喻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解释主体;一是认为应将法院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由宪法监督机关进行监督;一是认为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2)关于宪法解释的对象问题。有关宪法解释的对象问题,我国宪法学界有主要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宪法典说、宪法规范说、宪法原则性条文说。我们认为,就宪法与法律区别的意义而言,宪法解释的对象应是狭义的宪法,即宪法典。具体而言,包括宪法典的形式结构要素,如编、章、节、条、款、目及修正案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以宪法典为载体的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3)宪法解释与宪法制定和宪法修改的关系。有学者在制宪权、修宪权与解释权的关系中讨论了宪法解释的界限,认为这三者在宪法的产生与实现中,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制宪权与修宪权的作用范围构成了宪法解释的界限。宪法解释必须在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宪法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内进行,以调和社会现实和宪法规范之间的“正常的冲突”,但制宪权与修宪权也不可能侵入解释的作用范围,避免频繁修宪。(4)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问题。除了上述有关探讨涉及的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方面外,有学者还提出了应尽快制定一部《宪法解释法》的主张。

10、关于宪法监督问题的探讨

宪法监督问题是近20年来我国宪法学界关注和探讨的最热门话题之一,研究涉及宪法监督的概念、宪法监督的必要性、宪法监督的主体、宪法监督的对象与内容、宪法监督的原则、宪法监督的方式与程序、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等许多领域。我们认为,有关研究的前沿性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1)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理论上澄清宪法监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特别是与宪法保障、司法审查等的区别。(2)进一步加强对违宪问题的研究,包括对违宪主体、违宪方式、违宪结果、违宪构成和违宪责任等方面的研究。对违宪问题研究的不深入,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设计和制度选择的瓶颈。(3)关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问题。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是有关宪法监督问题研究的目的和落脚点。我们认为突破现行宪法体制,另起炉灶的方案制度成本非常高,并且缺乏现实的可行性。我们认为可以从违宪的两种基本形态,即立法违宪和一般行为违宪出发,分别构建立法违宪监督体制和行为违宪监督体制,然后建立二者的整合机制,从而形成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基本上是一种立法违宪监督制度。《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已使立法违宪监督制度有了相应的完善,特别是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尤其有意义,宪法学理论不能对此视而不见。我们认为,我国的立法违宪监督制度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违宪责任等方面已初具规模,就立法违宪监督而言设立专门的立法违宪监督机构如宪法委员会等的意义其实并不很大。如果说有意义的话,宪法委员会等的意义也只在于它们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专门从事有关立法违宪争议的受理、审查、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等事务性的工作。至于行为违宪监督体制,由于行为违宪争议涉及的是宪法主体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宪以及如何救济的问题,可以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如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由审判机关解决。如果审判机关在适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按《立法法》的规定使之进入立法违宪监督程序,通过立法违宪监督体制进行审查。因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关键,是要尽快建立行为违宪监督制度,并建立打通行为违宪监督制度与立法违宪监督制度的机制。而建立行为违宪监督制度,应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一并予以考虑,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建立打通行为违宪监督制度与立法违宪监督制度的机制,则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法》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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