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宪法的产生条件的探讨
宪法的产生条件和宪法的概念紧密相关,对宪法概念的不同界定,必然会形成对宪法产生条件的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要求资本主义为其提供经济、政治和法律基础才得以产生。这种宪法产生的“三条件说”是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于宪法为何只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这个问题,传统上有两种解释:(1)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里不可能有宪法,宪法只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2)资本主义社会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形式方面具备了制定根本法的条件。近年来,宪法产生的文化条件日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认为宪法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资产阶级及其政治思想家对古代政治法律文化继承和超越的结果,是将人权、法治、三权分立等原则法律化的结果。本书也是在借鉴、综合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宪法的产生条件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质意义上宪法理是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基本原则以及政府根本组织的一系列规范之总和,古代早已之。宪法和国家是同时产生的,没有宪法的国家是个不可想象的。前苏联学者契尔金的观点较有代表性,他认为“事实上的宪法是从国家和政权形成以后就已存在,而法律上的宪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文件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产生的”。因此宪法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和积淀的结果,其产生的条件也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的条件那样严格和具体。
还有一种观点以对国家最高权力进行限制这个基本特征为标准,认为宪法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标志是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和1295年形成的“模范议会”。这实质上是将议会体制的形成视为宪法产生的条件。
2、关于宪法发展阶段划分的探讨
有学者通过对几百年来宪法发展规律的总结,提出了立宪规律的价值取向,认为立宪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宪法发展大致经历了从人权立宪到政治立宪再到经济立宪,并正在向知识立宪过渡的漫长的演进过程。这种观点隐含了将宪法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的看法,但没有具体的时间界线。我们认为,如果从严格的根本法的角度理解宪法,可以将宪法的发展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两个发展时期。
中国宪法的产生较之西方宪法较晚,但自鸦片战争宪法的观念传入中国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从“清末立宪”开始的宪政实践也逾百年。我们认为,中国宪法的发展应以新中国的成立为界线,分为旧中国的宪法和新中国的宪法两个时期,前者是中国宪法的近代时期,后者为中国宪法的现代时期。
此外,结合宪法发展的研究,学者们还对宪法学发展的阶段也进行了划分。一种观点以阶级实质为标准,认为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前半期为资本主义的宪法学,后半期为社会主义的宪法学,即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另一种观点是根据宪法学产生发展的社会历史进程,将宪法学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年)、形成期(1911——1930年)、成长期(1930——1949年)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 )。其中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又经历了初创时期、曲折发展时期、停止时期和恢复与发展时期四个阶段。
3、关于对旧中国宪法的评价
(1)对《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对《钦定宪法大纲》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它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还有学者认为它是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也有学者认为它并不是第一部宪法,只是宪法的起草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最终归于失败,对此的评价也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观点认为,《钦定宪法大纲》由于制宪者的阶级局限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这是一场立宪骗局。学者们进而指出,是“内忧外患迫使清政府走上为自救的无可奈何的改革之路”,虽然披着立宪的外衣实为皇权宣言书,是借宪政之名行独裁之实。肯定观点认为清末立宪明确了君主的权力,改革封建法律制度实行适度分权,承认臣民的权利与自由,这在客观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标志着中国宪政文化从观念的启蒙层面渐已走到制度层的初步试验阶段,《钦定宪法大纲》已初具近代意义宪法的特色。我们认为,对这个文件的历史评价大多数著作都失之于简单化,对此应加以具体的历史的分析。该宪法大纲未付诸实施未免不是一种缺憾,但结合当时的社会制度、历史条件分析,清王朝并不是该大纲失败的唯一原因;而对该大纲内容的评价也不能简单地将其定性为“反动的”,其实较之以往的封建专制,它的确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某些利益和要求。
对《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引发的是对我国宪法、宪政文化价值的深层次的思考。我国的宪法和宪政都是继受西方的,而且这种继受是被动的。(1)之所以要引进西方的宪法和宪政,原因也在于中国的仁人志士受传统的儒学文化道器说、体用说的影响,把宪法作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器”引进中国,坚持的是富国强兵的工具主义宪法价值观。这对于拯救民族于危难之际是合理的选择,但也体现了对宪法、宪政核心价值的背离。对于背离的原因,学者认为主要是未能妥善解决好文化的人类性与民主性、法律的世界化与本土化的矛盾,偏执于民族性和本土化的一端,就会导致对宪政的核心价值的漠视和偏离。(2)宪法的失败不全在于清廷的“欺骗”,更重要的是近代中国缺乏成熟的社会条件,单靠一些思想和言论是难以将宪法和宪政推行于中国的,要突破理念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的隔膜,还需社会条件的支持。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评价。多数学者和宪法学著作都对临时约法作了较高的评价,认为它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旧中国唯一的民主宪法文件,否定了存在于中国的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权力分立等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对中国以后的发展影响深远。但由于封建势力的强大,民族资产阶级力量的薄弱,加之社会条件不成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临时约法没有提出反帝反封的纲领。
也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文件:建立了代议制,但并未形成普通民众政治参与的通道;实行国家权力的分立制,但其分配方式却含混不清;回避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规定了约法的严格修订程序,但没有设置实施约法的专门机构。其实这种矛盾既是革命本身矛盾的再现,也是当时中国复杂社会条件的反映。
(3)对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评价。这部宪法是在抗日战争结束后,蒋介石为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在大陆制定的第一部也是最后一部正式宪法。该宪法同《五五宪草》的实质基本相同,打着宪政的旗号却干着独裁的勾当,名为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实则为总统制;名为地方自治,实为中央集权,实际上维护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的利益。“人民无权,独夫集权”是这部宪法的实质。也有学者认为这部宪法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虚伪的,但在内容上却是清末立宪以来所有政府制定的宪法文件中最为具体的。我们认为这部宪法较之清末、北洋军阀时期制定的宪法无论在宪法内容上还是在立宪技术上都有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制宪国大”和宪法本身缺乏政治正当性和合法性,因而是反民主的,从而不被人民所广泛认同。
4、对旧中国立宪活动的反思
旧中国的立宪活动可谓频繁,制宪主体也为多样,但在中国历史上都不过是昙花一现、过眼云烟。但我们也不可简单地否定其意义,虽然引进西方的宪法文本未能在价值层面上直接触动“中体”,事实上也未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但这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中国几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传统受到了现代化的影响,也启蒙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通过对旧中国立宪活动的反思,我们可以总结出对待外来法律文化的策略和正确态度:对外来先进的法律文化,采取拒斥的态度是愚蠢的,简单的移植也易落入“东施效颦”的陷阱,而且也是难以奏效的。因为法律制度的生成有历史性、地域性的要求,它需要一定的文化传统、合理的社会结构的支持。移植外来法律制度,关键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文化整合到一个社会历史环境之中,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解释为何旧中国立宪活动以失败而告终,以及新中国为何对外国的宪法采取如此谨慎的态度了。
5、对《共同纲领》的评价
对于《公共纲领》在新中国宪政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学者们普遍给了较高的评价,认为《共同纲领》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文献,它的贯彻实施对建国初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起了很好的作用。它是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承续了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经验,记录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确立了新中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指明了建国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规定了各方面的基本政策。
6、对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评价
(1)对1954年宪法的评价。对1954年宪法的性质,有的认为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有的认为它还不是一部完整的社会主义宪法,是一部过渡类型的宪法。后者是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的观点。之所以说1954年宪法在新中国宪法史上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它是民意的真正体现,经过了慎重起草的过程,领导重视,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较为深入人心。在内容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及其道路和目标;它以人民民主原则作指导,确立了适合国情的国体和政体,并且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1954年宪法不但结合了中国经验而且参考了国际经验以及某些世界宪法惯例,在当时确立了一些很好的制度,如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也有学者认为19 54宪法所构建的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为以后的宪法制定提供了模式和原则方向,在新中国立宪史上具有开创性的地位。在前三四年里的时间里,1954年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了显著作用,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当然,这部宪法也有不足之处:在内容上,受前苏联宪法模式的影响具有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的色彩;没有规定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宪法制度不够健全。在实施中,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前完成,宪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产生了宪法稳定性的问题;法律虚无主义和人治思想的盛行,宪法并未真正树立起宪法权威,为后来这部宪法在文革中遭到破坏和废弃埋下了隐患。
(2)对1975年宪法的评价。 由于1975年宪法颁布于“文革”的中后期,学者们对这部宪法的批评较多。学者们指出这部宪法虽然保留了社会主义的外壳和形式,但它在事实上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也有的认为它从内容到形式都反映了十年动乱的现实政治,有悖于宪政的基本要求,是一部极不完善的宪法,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段弯路。也有的认为它完全是从政治需要的角度进行的,违背了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与精神,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破坏。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1975年宪法的评价更加客观公正,在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其中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1975年宪法确认了国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原则,在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对外政策以及罢工自由等个别内容的规定方面,较1954年宪法也有进步;1975年宪法制定的本身反映了人民要求结束动乱,恢复宪法秩序的愿望。
(3)1978年宪法的评价。 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这部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缺陷,有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重新步入正轨。在肯定的同时,学者们指出,它作为一部过渡性宪法没能彻底纠正1975年宪法的错误,对“左”倾路线的批判还不够深入,对国家机构、经济制度以及公民权利的规定还不够科学。还有学者指出,就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可以认为这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在内容上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不足的一面。它的制定是完全必要的,后来的修改也是完全必需的。
7、1982年宪法20年来的发展
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迄今已走过了20年的历程,对宪法实施二十年来的回顾和展望也是宪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1)对于1982年宪法文本,学者们认为这是最好的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不仅忠实地记载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政策,还为今后我国国家生活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和有序地改革提供了宪法基础。通过修正案既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也充分体现了宪法的时代特征和共产党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2)回顾宪法实施的二十年,学者们认为这是不平凡的20年、是光辉的20年。主要表现为,公民的宪法意识普遍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和实践水平提高,社会主义民主范围进一步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完善,已逐步显现其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健全;执法系统已经建立;宪法修改走上了正规。
在人类已经迈入21世纪的今天,学者们以发展的眼光在肯定1982宪法的同时,指出了1982年宪法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某些方面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不相适应。有学者提出对宪法的小修小补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宪法的发展,要为全面修改宪法做好理论上的准备:把全面修宪的立足点定为一部能在较长时间不需要修改的宪法,成为国家权力的常态的规则;在立宪思想、立宪基本原则、立宪模式方面展开全面、深入的讨论,特别要确认深刻反映中国国情并同世界进步趋势相一致的基本立宪原则;增强宪法的规范性、程序性和应用性,着眼于建立中国宪法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可操作性。
8、宪法的发展趋势
对宪法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不仅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客观需要。有学者从宪法的性质、形式和内容三个方面对宪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勾划:按照马克思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原理,提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终将完全取代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且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不复存在;在形式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成文宪法,结构更加严谨明了,语言更加准确精炼;在内容上的变化将有十个方面之多:经济制度、教育科学文化、保护环境、国际关系、议会权力和行政权力、公民民主权利自由、宪法保障制度、紧急权、政党地位以及宪法修改程序等具体规定上都有相应的发展。
我们认为,对我国宪法发展趋势的预测应建立在对现有宪法的批判的继承的基础之上的,对于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历史的、系统地分析和比较,力求从历史与社会发展的角度解释中国宪法发展的特殊道路与宪政的文化内涵。在对历史总结的同时,还要以发展的眼光对“21世纪中国的宪法向何处去”这个问题作出科学、理性的回答。除与世界潮流保持一致外,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还有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自身的特点:
首先,在宪法价值观上,宪法的发展需要科学的价值观的支持,这是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1)考察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我国的宪法价值观中传统的实用主义、工具主义的宪法观占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必将被价值主义、民主主义宪法观所代替。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仅识作为国家富强的工具,而且更应作为一种民主的理念深植人心。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是改善宪法运作环境的前提和基础。(2)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不断加强、世界一体化的今天,更应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吸收借鉴先进国家的宪法理论和实践,建构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体系和制度。
其次,在内容上宪法的发展也是很明显的。(1)在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方面,宪法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对现有的公民权利体系予以补充和调整,加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机制,在理论上明确基本权利的价值,寻求其获得基本权利地位的形式,妥善解决国家机构改革和调整中出现的问题。(2)宪法语言的规范化将进一步提高,应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宪法与政治混为一谈、政治口号替代宪法用语的现象,对原有的宪法概念、用语进行系统地整理,强化各种用语的标准性和规范性。此外,从立宪技术上加以改进和完善,也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面。
最后,宪法的运行机制将会进一步健全,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都要求宪法在运行中为其提供法治的具体模式和宪法支持。(1)宪法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就要完善适应社会变化的应变机制。仅仅通过宪法修正案是难以达到这一要求的,要综合利用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等多种手段。有学者建议要制定《宪法修改法》和《宪法解释法》以达到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协调发展,是有其积极意义的。(2)宪法要真正实施、确立和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建立和发展宪法保障制度是学者们的共同呼声。有学者提出要及时将民众关注的司法审查制度、宪法进入诉讼等方面的问题纳入宪法体系之中。建立宪法保障制度是毋庸置疑的,但具体的机构设置、工作方式以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这也是今后宪法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