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家的基本理论
(1)关于国家的起源。在古希腊“国家”一词指的是城邦的意思,古罗马则指一个城市的全体市民。在我国古代的《尚书•立政》中就有“国家”的说法,诸侯统治的疆域称国,大夫统治的疆域称家,后来统称为国家。
国家起源这个问题是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的共同话题,关于国家的起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神意说。其观点认为,国家的存在基于神意,人民不能不服从国家,这种观点在15——17世纪的欧洲为许多君主和政论家所信赖,在中国表现为君主“受命于天”的儒家思想。二是契约说。契约说认为,人类在国家成立之前生活在一种毫无政府、法律的自然状态之下,国家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这种学说开始于欧洲中古时期,盛行于17和18 世纪之间。霍布斯认为,人类初期存在一种相互争杀的野蛮状态,人民与人民之间自愿成立契约,建立政府。人民有服从政府的义务,政府却可以不受契约的约束,实质上是拥护君主专制。洛克契认为,为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人民定约将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统治者,由此建立国家,统治者的权力以人民转让的权力为限。这为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提供了理论依据。卢梭契认为,民约成立于人民与人民之间,契约的条款要求给一切人民以平等的待遇,国民全体或国家成为最高权力的所有者,政府则为国民的雇员,其权力有所限制。三是强力说。其观点认为,认为国家的产生并不出于人民的理性与意志,纯出自于自然。因为人类强弱的差别产生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个阶级。四是其他学说,主要有有机体说、群性说、心理说等学说。这些学说一般认为,国家是基于自然而产生的,不同的是有机体说认为国家的产生及进化如同一种有机体物;群性说认为,国家这种组织的产生是由于人类有愿群营生活的天性;心理说则认为,国家的产生由于人类有一种共同的利害感觉。这几种观点由于其理论自身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对学术界的影响不大。
(2)关于国家的构成因素。政治学中广泛流传的“国家三要素说”,认为国家是居住在固定领土上的拥有权力(主权)的一定数量的人口所组成的共同体。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是:(1)人口,也有学者称之为人民,是生活在特定国度、特定地区的居民,这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是国家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基本出发点;(2)领土,居民生息之地,国家行使权力的空间和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3)主权,即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这种学说以政治地理意义上的国家来代替作为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力特殊组织的国家,离开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来谈论国家,掩盖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因而不可能说明国家的本质。
主权是国家构成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概念:(1)主权的起源。主权的概念由博丹首创,而后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主权问题,提出主权在民、主权在君等不同观点,都是以维护国家独立、使其内外不受限制为目的。(2)主权的特点。传统的观点认为主权有两大特性:主权的不受限制性和不可分割性。王世杰、钱端升在《比较宪法》一书中从事实上、道义上、法律上这三个方面论述了主权是否为有限制的权力。其中道义上的限制又有主权无限、主权自限和主权有限三种不同的学说。在将主权界定为“决定国家所属分子与国家自己的权利义务的权力”的基础上,批判了柯尔的主权分割理论,认为即使是在联邦国家主权也没有分割,否则就会陷入混乱之中。(3)主权和权力的关系。有学者将国家权力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主权;二是国家的一般权力,一般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权是对一般权力的概括和抽象,一般权力派生于主权,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3)关于国家的类型。国家类型主要是以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历史发展为根据进行划分的,主要有两种观点:(1)将国家分为四种类型: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四种。这是长期以来的传统观点。(2)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数比例的差异,将其归纳为两种类型: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剥削阶级国家和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这是为我们判断分析国家是否是实行真正的民主提供了客观依据。
(4)关于国家的本质。对国家本质的不同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非阶级分析方法。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最高最广泛的一种社会团体,国家的目的在谋求最高最广泛的善业;当代资产阶级学者宣扬“普遍福利国家”论,认为城市国家的宗旨是谋求“公共福利”;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机会主义宣扬“纯粹民主”、“自由民主”、“全民国家”等观点,这些观点都是出于不同目的把国家说城市“全民的”和谋求人民共同利益的组织,掩盖了国家的本质,是对国家本质的歪曲。(2)阶级本质说,这是宪法学界的通说。有的认为国体是阶级性质,是指宪法对社会各阶级阶层的权利义务做出最基本的规定,它表明在国家中那些阶级阶层属于统治阶级地位,哪些阶级属于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对那些阶级实行民主和对那些阶级实行专政。也有的认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有的认为国体是指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属性。表述虽有所差异,但都认为宪法中的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性,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的体现。(3)国家主权归属说。学者反对将国体和国家性质、阶级本质等同起来的看法,认为国体的范围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分析,一国的国体取决于国家主权的归属。(4)国家根本制度说。认为应该区分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和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与国家本质、国体是同义词,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在宪法上,国家性质是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具体是对客观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总结,表现着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基本特征,反映特定国家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因此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我们认为较之第一种观点,后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有待完善,国家性质是一特定国家在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过程中所反映的该国的本质属性,而阶级本质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2、关于人民民主专政
(1)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发展。有学者从分析中国的各种社会现象入手,认为现今的中国现实虽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但至少对现有的理论和制度模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既定的关于国体、国家阶级本质的理论对社会现实缺乏足够的解释力,现有的制度框架对这些现象缺乏包容力。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传统宪法学体系是以阶级性为逻辑起点,这是受前苏联宪法学理论影响的结果,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在意识形态的指导思想中信奉“阶级斗争为纲”的宪法学反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体系与实践的矛盾日益突出。构建以人民主权为逻辑起点的宪法学体系,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不足,符合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指导我国的宪政实践。
(2)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带来的是我国原有社会结构的变化和重构,继社会学者的研究之后,许多学者也从宪法学角度进行了研究。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工人阶级内部发生变化,知识分子阶层不断扩大,从事制造业的国有企业工人仍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农民阶级不断分化,转化为工人阶级、知识分子以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有学者提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范围的不断发展,“人民”是一个历史概念,除了工人阶级以外还有可以团结的阶层、群体都要纳入人民的范围之内。也有学者进一步论述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宪法发展的关系,认为中国的社会阶层中存在着上层、中层和下层之分,宪法学研究要及时关注这一变化,宪法也要实现调整和均衡各阶层的利益的功能,这是宪政制度的必要安排和理性选择。
3、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有关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
(1)关于第4条宪法修正案的意义。 宪法第4条修正案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本书作者曾以《宪法第4条修正案与我国的政党制度》笔谈的形式论述了这一规定的宪法意义:这是宪法第一次对我国政党制度尤其是政党关系所作的完整表述,是对我国政党制度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的科学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在成文宪法的层面认同了政党制度和政党关系作为国家根本问题的地位;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关系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关系,多党合作是各党派严格遵守的宪法规则;为由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发展确定和指明了方向,中共的领导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共与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在更广阔的领域得到加强和发展。
(2)关于政党法治化的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宪法对我国政党制度的明确界定,政党法治化的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有关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国有关政党方面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的评介,一是对我国政党法治化的对策研究。关于后者,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突出其执政党的地位和职能。我们认为,党的领导或领导党虽然也包含了执政党的意义,但强调的是党的政治地位和职能;执政党则侧重于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而依法执政是法治对执政党必然要求。因此,树立执政党的观念对政党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是其理论和逻辑前提。二是对政党方面立法的倡导。有关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有关政党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形式的选择等内容。我们认为政党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有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将会是宪法学研究的热门领域。三是对依法治党的研究。有关研究主要涉及对“依法治党”概念、人大对政党的监督等问题。
4、关于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宪法学对政治协商制度的研究,自第四条宪法修正案颁布以来,宪法学的色彩才开始有所体现。我们认为,有关研究的学科特色主要有:(1)对政治协商制度进行宪法学定位,认为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政治参与的角度看,比较强调利益集团(如党派)的参与,是对人大制度的参与机制的补充。(2)将政协制度与多党合作进行区分,突出其作为一项独立政治制度的特色,本书持这种观点。(3)鉴于政协的法律定位和有关立法不充分,与其现实的政治地位不相适应,有学者对将政协作为“民意机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